法院无视当事人对自方“代理人”资格的否认猫腻何在?
盐城 沈海龙[原创]
射阳县洋马镇黄海居委会村民董红顺因土地承包权纠纷,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射黄民初字[2010]260号案件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6日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出庭,却冒出了一个年轻人落坐在原告旁边的诉讼代理人席上。2011年8月1日,董红顺托人到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制一审卷宗中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权文书等文件,结果发现存档的授权委托书纯属伪造,不仅委托人签名冒签、律师资格造假,而且授权权限竟然包括放弃诉讼请求等必须特别授权的内容。
一、落款委托人之签名明显造假。《授权委托书》的手写文字,包括印刷字体“律师事务所”后边的“朱永林、钱爱国”与受受委托人后边的“朱永林、钱爱国”的署名笔迹完全相同。全文除印刷体外,均为同一人笔迹,故而,委托书中“董红顺”三字的签名人,毫无疑问应是“钱爱国”三字的书写人。
打开上年8月6日该案开庭笔录,核对笔录上的钱爱国亲手所签的几处笔迹。结果发现,笔录上的钱爱国签名竟然与《授权委托书》的两个“钱爱国”,绝对为同一人书写。
为防疏漏,笔者于2010年9月1日电话联系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林先生,让他比对本所保留的该份《授权委托书》存根,解释委托人签字到底是否董红顺所签。他说:“当时董红顺不在场,授权委托书嘛,董红顺名字可能是我签的,指罗可能是他的亲戚捺的。”笔者联系他所指的陈某,陈某否认他在《授权委托书》上捺过手印。
二、法院不予理睬董某对钱爱国代理资格的质疑。钱爱国自称,他不仅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尚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是这样的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被法院与律所联合欺骗,以律师面目忽悠当事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证明钱爱国所说非虚,盐城市司法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肯定了钱爱国所述的真实性。笔者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在网络及本人博客中发表了《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指使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执业》。射阳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笔录中,已经确认董红顺只委托了一位诉讼代理人,因此在2010年8月6日第二次开庭时,明知钱爱国不具有律师代理资格,法庭却公然在开庭笔录首页标注“委托代理人朱永林、钱爱国,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纵容假冒律师在法庭上以律师名义执业且以欺诈的方式强行代理,射阳县人民法院的行为着实令人十分寒心、万分遗憾。
关于涉嫌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真实签名的问题,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林同志解释:“我出庭时,董红顺在场的,他没有提出我不授权你,他是认可这种代理关系了。哪怕就不是他签的,但是开庭他那天到场,如果我们出了这个《授权委托书》,如果你有什么异议,你应当当时就提出了!你没有异议,法院就认可。”然而,董红顺在取消他代理资格之前,压根就没否定朱永林具有代理资格,董红顺的焦点是朱永林具有代理资格的授权文书不是来自案卷中归档的这份,而是被置换了的另一份。在整个一二审庭审中,他委托的律师只有一位,就是朱某。
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会认为,钱爱国出庭,董红顺最终在开庭笔录上签字,应视为对钱爱国具有代理资格进行默认。事实上,法院依法不存在认定不具有律师资格的钱爱国具备律师代理资格的特权。德佳律师事务所将钱爱国以律师身份安排代理,实际已向法庭明示:钱爱国不是以公民身份进行民事代理。钱爱国本人也向笔者解释8月6日出庭,他没有冒充律师的意思,出庭纯粹是本所朱永林主任“授意”;在8月6日开庭开始前,钱爱国向董红顺解释:“朱律师有事外出了,没空来,所以让我代他出庭。”原告董红顺在开庭时首次与之谋面,根本不知该人是否是律师;他仅能从“我只委托朱永林一个人,而这个人竟然没来”上强烈抱怨,法院不予理睬,原告又不能气愤之余中途退庭,只好隐忍而后发。
董红顺在去年9月初寄送法院的撤销某诉讼代理人的通知中附带指出:“本人从未委托过钱爱国为诉讼代理人,除了在法庭上看到过他,此前不认识他,此后也未见过他,本人也不知道他的联系电话。”
三、委托权限明显失当,法院故作麻痹而予采信。案卷中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权限”,诉讼代理人有权“放弃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需要特别授权,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准许或同意。如果当事人质疑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某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那么,法官应当首先考虑到出示在案的委托文书伪造的可能,并当庭交提出否认的当事人核实。如果对当事人否认相关人员的代理资格置之不理,那么,律师与法官或被告狼狈为奸,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岂非任人宰割?
董某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从未见过该《授权委托书》。董某也根本不知道竟然还有这个“私生”的《授权委托书》在暗中作怪。如果不是找到这份假授权委托书,他永远不会知道有这样一份文件存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上载明朱永林有权对原告董红顺极力主张的权利,采取“放弃诉讼请求”来处理,如此,董红顺纵使因此一败涂地,也欲哭无泪。
总之,为了保证第二次开庭时钱爱国具有参与诉讼的效力,因此,产生了伪造钱爱国具有律师代理资格文书的必要,否则,在第二次开庭笔录上,就会出现没有代理权的钱某对笔录内容进行确认的蹊跷事。因此,移花接木、暗渡陈仓,撤下原来只委托一人的《授权委托书》,置换为同时授权两人的《授权委托书》,这或者会被有关人员视为绝对天衣无缝的事,坑死原告,他也想不到他曾经“亲自”委托过“钱爱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然而,钱爱国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授权委托书也被“全权代理”,当事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等等,全面构架了这份“天上掉下来的”的《授权委托书》不容置疑的伪造、虚假的定性。
来源及附图:http://shl-805.blog.163.com/blog/static/295665872011832138765/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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