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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日志

 
 

职工告老板主张利润提成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  

2018-06-13 08:43:21|  分类: 锦垚分成纠纷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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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告老板主张利润提成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

       2018年1月30日,大连JY贸易有限公司职工陈某荣与朱某对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孙某提起诉讼,主张二人与孙某之间是个人合伙经营关系,要求分配公司仓库中的货物价值的共40%等值货物与二人。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合伙协议纠纷案由立案受理,案号(2018)辽0291民初1070号。该案于2018年4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计算40%的基数增加42万元,并请求将原主张的40%等值货物变更为40%的等值货币,即不要求分配货物,要求直接给钱了。该案审判员高晓明遂应孙某要求答辩期的请求,改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点半开庭。
       2018年5月7日庭审中,孙某否认与两原告之间存在个人合伙关系。她提交证据25,即案外人JY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出具的《大连JY贸易有限公司对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案外人JY公司1、确认“该(1070号)案中出现的2016年9月10日的《协议》孙某参与签订,属于设立人孙某在设立大连JY贸易有限企业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2、陈朱原为JY公司采购、销售岗位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2月16日终止;从2016年10月1日起支付其每人4000元每月的标准工资,一直支付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底JY公司向他二人支付1月份工资,但对方拒收,2月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分别发送上月各人4000元,但仍被拒收。劳动关系终止前的2月份因为陈朱二人均未上班,故而JY公司没有造发其2018年2月16日前半个月的工资。
       陈朱二人早在2018年3月27日的(2018)辽0291民初881号民事案件中即主张,其经手销售的货物及货款收取与JY公司无关。在5月7日审理的1070号案件中依然保持着相同观点。孙某在5月7日庭审中主张:案涉存货属于案外人JY公司管理及所有,存货的所有者,与存货销售后所得钱款的所有者及货物销售后客户尚未偿还的货款的债权人是一致的。在JY公司决定进行利润分配,并出台具体分配方案前,(存货)其财产权属于案外人JY公司,两原告主张的利润提成,应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人JY公司主张,起诉孙某个人属于告错了对象,即被告不适格。”承办法官休庭前告知原被告:“本案由于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刘景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晓明,人民陪审员林平组成合议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18)辽0291民初1070号案件于2018年6月6日下午1点半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审理中,两原告的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张瑞律师在孙某代理人的追问下,确认孙某提交的证据8中的《锦垚员工工资表2月1日至10月31日》的真实性,确认第一行签名陈某荣、第二行签名朱晓红,为两原告本人所签。承认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每人每月领取了4000元的事实,只是二人认为,发放人不是JY公司,4000元的性质是生活费。但他们无法解释,这4000元标准与JY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相互印证;无法回避他们真实签名的2017年2月至10月的工资表格的表头上注明了公司及工资字眼,工资表内标注了每月4000元工资标准。
       在沈某的追问下,张瑞律师坦承了孙某提交的证据13,即抬头为《大连JY贸易有限公司出库单》上落款陈建荣签名的真实性。该出库单系L公司向案外人JY公司采购布料,由陈某荣经手提货送给该客户。出库单上向客户声明,售出货物由JY公司承担质量责任,说明陈某荣送给L公司的货物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案外人JY公司。张瑞律师同时确认证据14,也为抬头《大连JY贸易有限公司出库单》上的落款朱晓红系本案原告朱小红亲笔书写。证明了系列证据中朱小红不能以落款朱晓红与自己姓名不符,而不予认可真实性。孙某针对该证据主张:“证明朱某红在案外人JY 公司处工作,所出库的货物是案外人JY公司的货物,质量责任由JY公司法人承担。”
       沈某在法庭准许下提问:“2018年1月27日前你二人总计收取652455元是否是事实?”两原告答复:”不予回答,与本案无关。”这652455元要么收到,要么没收到,不敢答是,也不敢答否,让人民陪审员林平产生了疑问。“如果这652455元也是两原告所主张的合伙期间创造的财富,如果由二人独占后,撇开不问,却单独主张其他形式的财产的一定比例,当然会显失公正。”他询问两原告:“刚才被告提出2018年1月27日你们收到65.2万元的钱是否收到了?”张瑞律师没法再说与本案无关了,只得答复:“收到了。”“65.2万元是什么钱?”“原:货款。”沈某继续提问: “二原告在JY公司工作期间有无为公司采购了材料?”原告答:“都是通过原告采购和销售的。”孙某承认JY公司采购的所有货物都是他俩经手销售的,却不承认JY公司销售的所有货物都是他俩销售的。但对他俩经手从仓库内出库的货物都是销售的公司货物,是认同的。陈朱二人实际承认了他们经手销售JY 公司货物,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即承认了他俩在JY公司打工的事实。劳动光荣,这有什么不好意思的。
       孙某的代理人提出:“被告参与债权债务确认表、双面羊绒明细表的签字,与二原告一样都是职务行为。文件的抬头表明了制作文件的机关是企业法人,二原告与JY公司关系是2018年2月16日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高晓明法官询问:“被告,关于双面羊绒明细表中的货物由谁保管?”沈某答复:“JY公司控制,被告明确表明这是公司的财产,被告(笔录中误为原告)提供的证据39证明案外人JY公司正在做里料销售的宣传。”
       最终,敲击法槌前,合议庭宣布:“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与案外人JY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追加JY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宣布休庭。”即,陈朱二人诉争的财产称与案外人JY公司无关,或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谬论被粉碎。高法官休庭后问沈某:“能否将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裁定代领一下。”沈某回答:“本案中,我仅为孙某个人的诉讼代理人,JY公司也不是当事人,我并未接受JY公司的委托,所以没法以JY公司名义代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如果通知JY公司参加诉讼,建议将相关裁定邮政快递送达该法人。”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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