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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确认认定截留货款非民事受理范围违法  

2018-05-26 08:15:10|  分类: 锦垚分成纠纷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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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中院确认认定截留货款非民事受理范围违法

       2018年5月23日上午,大连JY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孙某打电话给我:“刚才有一客户H来电,说陈某荣找到他,说JY公司状告陈荣及朱小红要求返还截留货款的诉讼,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全都败诉了。所以,他与朱晓红有权继续收取客户的货款。这让该客户很为难。”我对孙某说:“客户H这人还不错的,他知道事情的真相,你要向他耐心解释,客户经手销售货物的货款的债权人是JY公司,陈荣及朱晓红目前并无代收JY公司货款的权利,他二人在〔2018〕辽0921民初1070号民事案件及〔2018〕辽02民终3960号民事案件中均承认了与JY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2月16日终止的事实。”我对孙某说:“曾经的客户不知道与陈朱二人相关的诉讼的真实情况,而一般人并不关注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的阐述,往往从裁判结论上凭主观印象判断谁胜谁败。这个终审裁定中也压根不存在承认陈朱二人所称的个人合伙经营存在的措辞。这是陈荣这时候跳出来宣扬战绩的原因。那么,就让我向同仁们剖析一下〔2018〕辽02民终3960号民事裁定,让明眼人洞察事实的真相!”
       2018年5月17日,Jy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孙某收到了前述大连中院的396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审判长季烨 、审判员王亮、刘小南组成合议庭。笔者早在2018年4月2日,即在网络发表了《大连法院驳回起诉不释明为何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这是一篇针对一审枉法裁判〔2018〕辽029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展开的法律评论。而该文章的内容80%以上与不服该裁定所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的表达相同。各位看官,该文章在4月14日在天涯论坛发布,具体内容可以百度浏览。下面,让我们将视角转移到二审裁定——是否查明了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释明为何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是否认定了所涉截留货款的争议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的结论是错误的。如果认定了一审以该纠纷不属民事受理范围是错误的,则即使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驳回起诉就绝对错误。”
       该裁定描述如下:“上诉人大连JY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小红、陈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JY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未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审理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2、大金劳人仲字〔20180370号不予受理通知于法无据。……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条件,一审裁定认定该案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推理逻辑(过程)是:(注:为什么 这么认为,未释明任何法律依据)认为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作零八条第三款,应驳回起诉;认为应驳回起诉,因此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作出裁定。分析这种逻辑即可发现,始终没提该争议(为什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个认识所基于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程序中并未归纳争议焦点,也未解释为什么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逻辑缺乏严密生,说理不畅,驳回起诉实难让上诉人信服。”
       该3960号民事裁定全文摘抄了Jy公司上诉状中的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文字:“4、案涉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略)5、供销员截留货款应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规定:“(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返还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两被上诉人在终止劳动关系前拒绝返还上诉人的货款,该占有货款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6、……。”
大连中院确认认定截留货款非民事受理范围违法 - 亭湖法杰 - 盐城弄潮儿

       该3960号二审裁定在“陈荣、朱小红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后陈述:“jY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朱小红向原告缴纳截留、挪用的货款若干元及利息,被告陈荣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未认定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依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裁定如下:驳回大连JY公司的起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并以其与二被上诉人存在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判令二被上诉人缴纳在工作过程中侵占、挪用的货款。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二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侵占、挪用货款的主张实际上与二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并无牵连,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现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仍坚持二被上诉人截留货款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并要求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另行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1、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二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侵占、挪用货款的主张,实际上与二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并无牵连”,与一审开发区法院犯了同样的径行认定错误;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于庇护一审法院的枉法裁判,否认一审裁判事实认定不清,竟然在3960号终审裁定中认定一审法院未认定事实,这与二审裁判中引用的、一审法院查明的“依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相矛盾。本院认为中的说理当然包含了推理所基于的所认定事实,3960号裁定中也表明了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径行认定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3、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JY公司坚持认为属于劳动争议,事实上JY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同时提供了若干同类纠纷按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等案由受理的证据材料,大连中院对对于JY公司在庭审中的辩论意见只字未提。对于以上观点,笔者将另文详述。

本文需要证明及披露的主要观点是: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误,即认为符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故而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不能驳回起诉。一审如果认定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不能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在掏空一审法院依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错误认定后,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维持原裁定,得出应当维持的结论后,反过来认定此案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实际上又自我否定了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判应予维持的终审裁定。

我向孙某指出:“陈荣认为JY公司向他索要截留的货款不被法院支持,故而他才向客户主张继续收取货款,以期让客户放心;根据这个终审裁定根本得不出这个结论。3960号裁定暗示:如果Jy公司起诉陈荣及朱小红要求返还截留的货款,因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应是出于规避相关法官因错案可能被追责的需要。3960号裁判的认定充分证明了我于4月2日发表的法律观点“大连法院驳回起诉不释明为何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的可靠性。JY公司上诉理由是正当的,这个案涉纠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通性、典型性,议公司继续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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