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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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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销售员知照客户不向公司还款阻扰账款回收  

2018-01-29 07:06:07|  分类: 锦垚分成纠纷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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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阳销售员知照客户不向公司还款阻扰账款回收

       2018127日下午3时半左右,一位长相仁慈宽厚的单老板来到位于大连锦壵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锦壵公司)的仓库,锦壵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冬兰热情接待了他。单老板说:我与你们公司合作很久的,经常从你们这儿进货,但联系业务及进货时都是与陈建荣、朱小兰这两个人打交道,到你公司来我以为你只是一个会计,我还一直以为锦壵公司的老板是陈建荣。昨天陈建荣就我们欠你公司的货款又来找我,要求我将货款在年底前交给他,不要给公司。我说还有十多万货没有出掉,年底前一下子没有办法还清全部货款,希望能宽限一点,一部分到2018年春节后再偿还。

    孙冬兰说:陈建荣及朱小红的身份是我公司的员工,在采购、销售岗位工作,陈建荣是我们盐城射阳新坍镇新生村的,并不是锦壵公司的股东,更不是锦壵公司的合伙人。我开始因为信赖他才放手让他干的,想不到现在会是这样的处境。他二人经手销售给你们的羊绒、里料都是从我锦壵公司的仓库出货,他经手售出去的货物在出库前的所有权均归属锦壵公司。118日我已电话向你告知29万元货款的债权,属于公司,而不是属于经销公司货物的销售人员。

    孙冬兰的亲属向单老板递上加盖了公章的《催款函》,后面附了多个附件,同时向单老板解释:催款函附件一是锦垚公司201712月至2018124日的对账单,有详细细目,单总你这边欠锦壵公司总共29万元。附件二是有陈建荣及朱小红签字确认的锦壵公司债权确认单,该证据表明:即使要求未经他同意让客户不要向锦壵公司付款的陈建荣,也承认你们所欠的货款的债权人是锦壵公司,而不是他。
销售员通知买家不经其同意不得向公司还款违法 - 亭湖法杰 - 海龙法评普度大讲堂
        单老板说:对于共欠货款29万元没有异议。对于欠的款是欠锦壵公司的货款也是相信的。以前一直在陈建荣索要货款时进行交付,只是以为陈建荣是锦壵公司的老板,而且以前他催款时都是打向锦壵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现在要求我打入朱小红的个人账户,我也不敢,所以来你公司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孙冬兰说:是啊!无论锦垚公司的老板是谁,你都应当将货款还给锦垚公司,而不能是陈建荣个人账户或者陈建荣指定的账户,对吧?

    孙冬兰的亲属向单老板解释:《催款函》的附件三是我公司与陈建荣、朱小红签订的劳动合同彩色复印件的主要内容,上面分别有此二人签名,这合同在社保中心是有备案的。另外,附件还提供了金保中心网页上打印的显示我公司为他二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记录。孙冬兰道:单老板,你也是做老板的,公司的员工负责销售业务,在出现截留公司货款不上交公司财务的情况下,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找客户声明货物的供货人是锦壵公司而不是陈建荣或者朱小红,如果客户在声明后仍向陈朱二人支付,我公司将会要求你公司对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我公司从未授权陈建荣或者朱小红可以将公司货款打入他们个人的账户。在我公司出面索要货款的情况下,陈建荣竟然要求客户不得向工作单位支付货款,我觉得他这是在犯错误。你手头的《催款函》附件二中的债权确认单下就有截止124日朱小红收货款532086元的记载。截止1月26日我锦壵公司被销售人员侵占的账款已接近70万元。2017年春节后不久,销售人员收取货款侵占不交的情况就已存在,他们将自己直接当成了公司财务资金保管人员。

    单老板说:听说你与陈建荣、朱小红之间还有一个合作协议,是否如此?孙冬兰随即从手机中翻出一张图片,递给单老板看:这个协议上写着销售完成的金额及财务货款账目由甲方保管,也就是说销售人员经销的货物之货款必须上缴公司,而不能只报收账拒不上缴资金。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该公司即是指甲方我经营羊绒、里料设立的锦垚公司。他二人侵占公司财产在先,却说侵占财产的原因是担心将款项还到公司后,公司不分配利润的约定比例给他们。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取得可分配的资金。相关人员将资金侵占,却还怪我不分配被侵占的资金,这是什么歪道理?陈建荣纵容及支持朱小红直接以货物出卖人的名义收取公司货款而不上缴公司,到118日时收回的货款才15万多元被朱小红截留了,拒不上缴,我委托律师与陈建荣交涉,陈建荣回答说与锦垚公司的合作已终止,所以截留公司货款不还。他还说朱小红将公司货款不上缴,是根据2016910日的合作协议的安排,麻烦您看看,这协议上究竟有没有销售资金归朱小红保管而无需上缴公司财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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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老板说:看你这个协议内容,只讲赚钱了他二人应分配公司利润中的百分之多少,并没有约定因为公司经营亏损他们应承担责任。而且分配利润是公司的主动行为,而不是由他们主导公司分配。孙冬兰应道:这个协议不是合伙协议,锦垚公司也不是合伙制企业,锦垚公司更不是其法定代表人与陈朱二人共同参与出资设立的企业。这个协议实际是我准备做羊绒生意拟设立公司里,缺乏销售方面的人才,为了吸引他俩加盟我待设立的公司,才与他俩约定激励措施,即在公司获得利润后,以净利润的25%15%分配给他们。在未分配时,锦垚公司在之前每个月都付他们四千元每月的工资的。

    单老板说:昨天陈建荣找我时,我说还有十多万元货没出掉嘛,陈建荣让我将货退给他,或者直接分割40%的份额给他与朱小红。让我将所欠的货款还给他40%的比例。已推翻了要求我支付货款时由公司出函的约定。我知道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你后,知道这货款是锦壵公司的,我绝对不能给他,给他是帮助他做违法的事。但给你锦垚公司,我又得罪了陈建荣。我这次来,就是希望你们处理好内部矛盾,不要让我们左右为难。

    孙冬兰在单总走后不久发现单总带走的《催款函》的正文附件一表述上多了毫不相关的共三页,……“(所交付的附件一是对应单总的,不错),遂予以删除。为了进一步证明她谈话的可靠性,她将纠正的催款函首页盖章后通过微信再次发给单老板,同时送达锦垚公司的营业执照彩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孙冬兰,送达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彩印件证明锦壵公司的两位股东限于孙冬兰及其姐孙冬銮。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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