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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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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将发给被申请人文书同封逼申请人代收  

2017-06-09 15:55:18|  分类: 刘某执行纠纷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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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中院将发给被申请人文书同封逼申请人代收

       2017年6月9日上午,盐城市民刘某致电与我,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邮政快递要寄给她,与邮递员约好下午投送。我对她说:“李汉林办案,十有八九会将你及你前夫唐某的名字同列为收件人,然后留上你的联系电话,让你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
        下午两点半左右,刘某来电前先发给我一个快递详单封面,她说:”沈主任,真的和你猜的一样,快递详单上留的是我的手机号码,但收件人处却有我及唐某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我签字,就意味着我为前夫代收了。问题是我没有接受唐某的委托,所以我不能签收这个快递。我更不知道这个信封内是一份裁定,还是两份裁定。如果是一份裁定,我签收了,对我产生送达的效力是不容置疑的,但对唐某有送达效力吗?唐某是委托了代理人的,但唐某的代理人未委托我代收。所以,我只能拒收。在〔2017〕苏09执复28号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我是复议申请人,唐某是被申请人。不是我拒收人民法院送给我的法律文书,而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我未获得唐某的委托,依法在本案中也不能成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我投寄法律文书时,却附加了强迫我代收法院寄给唐某的法律文书。我已告诉邮递人员拒收的原因就是:我愿意收下寄给我的法律文书,但我无法同时拒收寄给唐某的法律文书。“
        我对刘某说:“你的做法是对的。李汉林实际是强迫你为唐某代收,你不肯代收,那么他就会说你拒收。这种伎俩太卑劣。法释[2004]13第四条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在执复28号案件中,唐某委托其女儿唐某某代理,唐某某与你同住一室,业已参加工作,她在听证过程中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联系地址是你的当前住所,但收件人是唐某某。唐某某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的受送达人是唐某的代理人唐某某,也预留了电话,但是你收到的该邮件并未留唐某某的电话,显然并无投寄给唐某某的真实意思。你在法庭上也声明了唐某并不居住在你处,所以,李汉林未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代收人投递给付唐某的法律文书是错误的。打个比方,我帮你代理,如果地址确认书是我的签名,留的我的电话,但法院投递的快递详单上不写我的姓名,也不留你的电话,但注明收件人是你刘某,那么,邮政快递人员将信送到我工作场所的门卫,门卫肯定会说本单位查无此人。我经历过许多代理案件,让法院向我寄送的,从来没遇到过收件人不写我的姓名却写当事人姓名的,将收件人用当事人的名字嫁接上代理人的住所或工作地址,因两者在同一地址不具有对应性,将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收件人。
盐城中院将发给被申请人的文书同封要求申请人签收 - 亭湖法杰 - 海龙法评普度大讲堂
       刘某问:“前夫的户籍登记住所仍在这里,法院会不会说是按唐某的户籍住所投递的呢?”我说:“不可以。法释[2004]13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唐某委托的代理人并无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情况,所以送达地址的确定,不适用第五条规定确定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唐某某提供的地址尽管与唐某的户籍住所相同,但提供的是她自己的住所,与她同住的你,没有为唐某代收法律文书的义务。”
       刘某问:“盐城中院会不会说,我是与唐某某同住一处的成年家属,有义务为唐某某代收?”我说:“道理讲不通。法释[2004]1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该条款明确的受送达人是案件当事人,你并不是唐某的同住成年亲属,所以,人民法院不能适用该条款认为你有代收义务。如果对方在收件人位置后边填写的是唐某某的名字,你也不能为她代收。因为你是同一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迫你为同一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代收,背相地就是要达到让你拒收的目的。该做法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刘某问:“正确的寄法,应是怎样的呢?”我说:“你是申请人,唐某是被申请人,唐某授权唐某某全权代理,又声明了不住在唐某某的住所。因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拟送给你的一份执行裁定单封寄到你的当前住所,并在信封上备注你的联系电话。另封投寄给唐某某执行裁定到唐某某的住所,中级法院应当在收件人位置写上唐某某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李汉林这是学着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卑鄙做法,不留唐某的代收人的手机号码,就是为了让邮递人员既联系不上唐某又联系不上唐某某。法释[2004]13第七条规定:“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因为信封上注明了投寄的文件名称。唐某某收到,即为唐某收到。”
       我说:“你下周如果有空,可以直接联系徐士平审判长索要〔2017〕苏09执复28号执行裁定。”

                                                                                                    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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