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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日志

 
 

亭湖法院对原告证据以与本案无关不予组织质证  

2017-04-08 09:25:15|  分类: 五舅爹单位纠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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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亭湖法院对原告证据以与本案无关不予组织质证

       夏珍凤、蒋某、丁某等以射阳县市场监督局公开虚假的政府信息,即档案号为32036—A的《(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为由,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复议请求。市工商局作出盐工商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珍凤遂于2016年3月下旬向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盐工商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院通知于2016年9月19日9时开庭审理,审判长郑朝芳、审判员陆小伟、人民陪审员成仁玲。
       2017年1月1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向夏珍凤送达了作出于2016年12月29日的(2016)苏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夏珍凤)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复议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复议条件,被告(市工商局)决定不予受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珍凤的诉讼请求。”
        我问夏珍凤老人:“在开庭前,我帮你撰写了长达6页的《与工商局关于注销登记行政诉讼原告方意见》,并附了17项证据,编排了证据清单,列明了证明目的,提醒你应向法庭提交。为何《行政判决书》显示你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夏珍凤叹气道:“你写的《原告方意见》,我请同事杨文祥全文宣读的,连证据也当庭提交的。但是,办案法官说我交的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无关,问我有没有关联性的证据。除此之外问有没有证据了,我当然说没有了。我今年68了,不懂法,视力又差,法官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就在上面签字了。”证据可以不经质证,直接由合议庭当庭认定无关联性,又不在笔录记载,太过荒唐,我决定帮一帮这位刚强但委屈的老人。
       2017年1月10日上午,我陪夏珍凤老人到亭湖区人民法院值班室,合议庭成员陆小伟法官来到门卫室,我问:“夏珍凤想请求复制行初70号案件开庭笔录及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她准备请我为她起草上诉状。我想请教:一审中她向你提交了成册的17项证据材料,与她一起来的同事都能证明这个事实。但是,判决书上说她未提供任何证据。这是怎么回事?”陆法官说:“她交的那些证据材料,与告市工商局没有关联性,她的这个案件的焦点是她申请行政复议有没有超过复议期限。”我说:“证据有没有关联性,属于举证后的质量过程中辩解或者探讨的问题,法官不能在原告举证时直接以没有关联性,作出否决其进入质证程序的考量。再说,一审判决说超过诉讼期限,是认定与不动产无关;夏珍凤提交的材料那么多,你都不允许她一项项举证,说明证明作用,怎能直接断定不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呢?证据清单中明明白白地列着两个房产证权属证书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证明企业法人被注销,导致企业法人财产无法处置及置换。”
亭湖法院对原告证据以与本案无关不予组织质证 - 亭湖法杰 - 海龙法评普度大讲堂
       陆法官无语了。他说:“案件材料只能复制开庭笔录,其他证据材料不能提供复制。”我笑道:“如果我较真,你的理由经不起推敲的。我不拿你为难,你先将提供复制没有争议的开庭笔录提供给本案原告。”陆法官进院复制好材料交给我又进去了。我立即到立案厅坐下阅读开庭笔录,了解庭审大致情况后,又致电陆法官:“你好!夏珍凤现向你提交上诉状及重复提交一审中已提交过的证据材料,麻烦你出来接收一下。”(注:上诉材料我已为夏珍凤老人准备好了,只是为防止亭湖法院看到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后,不肯再提供开庭笔录,故暂且掖着等待下一步操作)
       陆小伟收下材料准备离开,我说:“麻烦你在备份上写明已收到上诉状一式三份及证据材料一份。”陆法官于是走进门卫室隔壁的立案厅窗口,要求一张《起诉材料收据》打了个收条。陆小伟在立案厅问我:“你刚才在值班室摄像的吧?”我尴尬地说:“你注意到了,对不起。夏珍凤当庭向你提交了证据清单中所列的材料,而且你认为这些证据与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没有超过复议期限之间,没有关联性。通过刚才与你的对话,我已得到验证。”
       2017年4月7日下午3时,(2017)苏09行终207号案件在盐城市中级民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李村、秦广林及付陈友(其中李村为审判长)。夏珍凤的代理人称:“判决书上所称的原告未提供证据,并无事实根据。行政诉讼开庭有摄像的,二审法院可以调取摄像以核实我在一审中到底有没有提交证据。上诉人为维持日杂商店及其集体成员的利益而抗争,一项证据没有,怎么可能走向法庭呢?”
       秦广林法官问夏的代理人:“你看过一审开庭笔录吗?第6页上审判员问原告有无证据,原告答无。”夏珍凤的代理人答复:“一审开庭笔录现在就在我手。第6页上,市工商局答辩“对此(原告的签名)我们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与本案行政复议是否受理无关联性”。一审原告向合议庭提交了证据材料,被法官认为夏珍凤提交的证据与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没有超出复议期限没有关联性。上诉人并未携带17项证据以外的证据,所以一审原告对于原告有无证据的提问,当然是作原告有无关联性的证据?理解了。亭湖法院的陆小伟法官与我打过交道,我认为他不会否认当庭收到过证据清单。我开始以为杨文祥是作为夏的代理人上庭宣读的,所以在上诉状第3项出现了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字样。一审中杨文祥为夏珍凤代读的《原告方意见》就是我写的,她也当庭提交了,卷宗中应当有。一审中禁止上诉人逐一出示证据,本程序中能否允许上诉人对各项证据逐一列举,说明证明目的?”
       秦广林道:“如果二审中可以这么做,不是回到一审了吗?”夏的代理人表示理解,他说:“17项证据是《原告方意见》的附件。《原告方意见》直接引用了证据清单中的序号,插入文字中阐述有关事实和理由,所以,一审法院想赖都赖不掉的。实际收到了原告方证据材料,行政判决书中却显示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这种冲突本身,就足以彰显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原告的举证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恳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O一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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