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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日志

 
 

盐都区公证处禁止执行对象核实执行证书真实性  

2017-03-21 23:42:09|  分类: 刘某执行纠纷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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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公证处禁止执行对象核实执行证书真实性

       2017年3月13日上午,(2016)苏0903执恢25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告诉我说从盐城市盐都区执行局拍摄了与该案相关的盐都区公证处的(2011)盐都证经内字第223号《公证书》,以及《抵押借款合同》的首页。《抵押借款合同》显示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年息为26%,致使我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产生了合理怀疑。该《抵押借款合同》另载明:“乙方(即唐某、刘某)用座落于某处309室的合法房地产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产他项权证【盐房他证市区都字第0026464号】。”
        2017年3月17日下午,我指导刘某向盐都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复制盐房他证市区都字第0026464号他项权证申请登记时的相关资料,因此调出借贷双方签署于2011年10月24日的《借款(抵押)合同》,在“借款利息”项上约定:“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25%。”瞧,盐都区公证处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上的贷款利率比3日前即10月24日的《借款(抵押)合同》高了1%。因此,我觉得有必要了解公证员孙学艳,她针对同一笔25万元的待借款项在不同程序中的制作的两个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存在差异,是如何询问当事人双方的,以及其他内容。
        2017年3月21日下午5时前,我与刘某来到圣华名都苑10楼的盐城市盐都公证处。我对该公证处的负责人(女)说:“刘某想复制第223号公证书、你们根据债权人殷勤申请作出的(2012)盐都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以及她提交公证申请书、你们询问及告知她相关情况的全部笔录等材料。我受她的委托,委托书在上周五向你出示过,你与我约定今天让刘某亲自来的。我认为你们在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而且刘某说你们在作出公证书后没有向她送达。刘某被你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所约束,但她至今没有看到过执行证书的原件,刘某现在质疑(2016)苏0903执恢25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作出单位是盐都区公证处,刘某苛责盐都区人民法院出示执行证书原件没有正当理由,所以要求你机关提供复制,并准许当事人查阅原件。”
       该负责人对我说:“执行证书是应债权人要求作出的,送达对象只限于债权人,执行对象刘某无权申请查阅、复制。”我说:“这是什么歪道理,作出执行证书在程序上是刘某参与的公证活动的构成部分,是依据当事人双方约定而实施的行为,刘某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及执行证书的执行对象,怎么能无权了解呢?若此,你机关任性妄为,又禁止利害关系人进行后续监督,你机关的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就非常值得怀疑。”
盐都区公证处禁止执行对象核实执行证书真实性 - 亭湖法杰 - 海龙法评普度大讲堂
       该女领导说:“执行证书就是不能给刘某查阅、复制,盐都区公证处就是这个规矩,你不懂就不要多说。”我说:“你实在不肯提供,我也实在没有办法。你们对向刘某提供公证申请书及相关询问笔录吗?”她说:“公证申请及询问笔录、告知记录均属于我处的内部资料,不能向当事人以外的他人公开,也不向当事人提供复制,但可以提供刘某查阅。这点在《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你不是律师,刘某委托你查阅,我们也不能准许你看公证材料。”该公证处安排刘某查阅后,提供了223号公证书及落款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抵押借款合同复制件,对其他材料按此前的说法不予提供。我立即百度《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公证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显然,盐都区公证处允许刘某查阅却不允许复制公证申请、询问笔录等,并无公证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刘某说:“我文化很低,当时让我签字时,根据看不懂所翻的材料内容,不准你帮我查阅,我进去看了也是白看。我请不起律师才请你的,委托律师才有权利查阅,这不是明着说,我为复制几张纸,必须花钱请律师吗?”我对她说:“按照盐都区公证处的逻辑,就是你书面委托你同胞弟弟来查阅询问笔录,也是不允许的。
       刘某说:“真有法律规定禁止我委托你代为查阅吗?”我说:“盐都区公证处的领导歪曲了法律法定。《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该条实际是讲,在当事人以外,除人民法院等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不能将一般不得查阅公证档案,绝对化为以下两种认识:一,参与公证的当事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二,除人民法院等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不得’的前面加了‘一般’,就是讲该条不是绝对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的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公证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足以推知经你同意的人有权以你的名义申请查阅、复制或者帮助你查阅。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殷华不可能要求该公证档案对你保密,而你同意我查阅,不存在泄露你个人隐私的问题。盐都区公证处如果遵循第十八条规定,向你提供所有准许查阅的材料的复制件,那么,法律并不存在禁止你提供该复制件给我浏览的规定。该女领导拒绝向你提供复制,实际是担心公证程序上的瑕疵被我发现。就你的情况,当你以不能确定执行证书的真实性要求查阅复制时,债权人殷某盼望执行到钱,却不同意被执行人到公证处核实执行证书真实性的可能性为零。因此,盐都公证处的负责人在刘某提出查阅、复制申请时,应将申请事项 ‘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直接拒绝答复,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女人何必为难女人!该执行证书既作为执行依据,盐都公证处若以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向你公开,是非常对立而且奇葩的。”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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