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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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约10万件左右,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向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目前,建设工程案件服判息诉率较低,说明我们的案件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去年以来,随着产业结构和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投资放缓,建设工程领域问题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增多。要充分认识到审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
第一,关于审理专业化问题。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应该是我们今后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思路要开阔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注重积累经验,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要严格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三,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要尊重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业利润率确定。建设工程行业的利润率一般在3%左右,实践中,在计算或调整违约金数额时,要考虑建筑业是微利行业的特点,尽量避免承包人因承担过高违约金导致“倒贴钱”现象发生。此外,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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