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吕金才瞿洪霞欠债不还明细
吕金才、瞿洪霞:
现将你二人欠本人沈加其款项的情况结合法律详细解释如下:
一、2009年12月5日借款的利息计算:
(一)(2011)射黄民初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书》制作于2011年11月30日,该案吕金才没有上诉,申请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计判决生效时间,从2012年1月11日起计加倍利息。
(二)该款本金12000元,年息15%至2011年12月4日应付息3600元,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月10日应付利息1800*37/365=182.5元。即截止2012年1月10日应付利息3782.5元。2015年4月30日还款2000元,2015年5月1日还款1000元,优先冲减2012年1月10日前应付利息3782.5元,则该日前仍欠利息782.5元。
(三)法释[2014]8号第七条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该文件于2014年8月1日施行,吕金才借贷纠纷属于本解释施行前没有执行完毕的金钱债务,故对该施行日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为2.5年,应付利息2.5*12000*21%=6300元,2014年7月11日至7月31日的利息为12000*0.21*21/31/12=142元。即,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应付利息6442元。
(五)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应支付利息的利率,包括一般债务利息的年利率15%及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按法释【2014】8号)。一般债务利息额为12000*15%*18/12=27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12000*549天*(1.75‰÷10)=1200*549*1.75‰=1152.9元。合计3852.9元。
(六)综上,2016年1月31日前应付利息782.5+6442+3852.9=11077.4元。
(七)2016年2月2日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沈加其交付10000元,其中包含(2011)射黄民初字第0443号案件受理费175.5元,尚余9824.5元。抵冲2016年1月31日前欠付利息后,仍有利息11077.4-9824.5=1252.9元。
为什么吕金才的还款或法院执行款未被先冲本金,而是先抵充利息或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积极主动地还款,那么,法院不停地执行到的财产,将不断地优先抵冲利息,债务人因此会发现欠付的本金一直岿然不动。
二、2010年2月17日借款的利息计算:
(一)6000元计算至2011年12月16日应付利息6000*0.15*22/12=1650元,再加25天到2012年1月11日利息为900*25/365=61.6元。合计1711.6元。
(二)该款从2012年1月11日截止2014年7月10日利息为6000*0.21*2.5=3150元,再加21天利息为6000*0.21*21/365=72.5元,合计3222.5元。
(三)该款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6000*15%*18/12=135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000*
549天*(1.75‰÷10)=600*549*1.75‰=576.4元。合计1926.4元。
(四)综上所述,即截止2016年1月31日累计欠付利息1711.6+3222.5+1926.4=6860.5元。
时 间 |
本 金 |
止20120110利息 |
止20140731利息 |
止20160131利息 |
未付利息 |
欠本利 |
20091205 |
12000 |
3782.5 -3000 |
6442 |
3852.9 |
11077.4 -10000 |
13077.4 |
20100217 |
6000 |
1711.6 |
3222.5 |
1926.4 |
6860.5 |
12860.5 |
合计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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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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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7.9 |
25937.9 |
综上所述,吕金才、矍洪霞二人截止2016年2月2日除去两次偿还的3000元及法院执行后转呈的10000元,仍欠沈加其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7937.9元,本利合计25937.9元。
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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