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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法官张玲玲确凿杜撰未质证证据的质证记录  

2016-01-01 11:54:03|  分类: 舅父借款诉讼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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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法官张玲玲确凿杜撰未质证证据的质证记录

       

       2015年12月26日,笔者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发表《投诉射阳法官涉嫌篡改笔录伪造相关证据》,文中揭示,笔者在看到( 2015 )射民初字第 01187 号民间借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后,第一反映是:未发现刘洋对《工程分项目承包合同》质证的谈话笔录,判决书上却凭空冒出该承包合同经过刘洋质证的描述。我怀疑张玲玲法官隐匿了谈话笔录,12月21日,张玲玲口头告知张某:“承包合同质证情况在 11 25 日与刘洋谈话笔录第 2 页下端有记录。与刘洋谈话只有11月25日的笔录。”我于是翻查12月19日上午复制的刘洋谈话笔录,在“审:刘洋,对原告庭后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发表意见?”的“说明”二字后,被人用黑笔插入了手写的“及承包合同”五个字,12月23日上午,张玲玲承认该五字为她添加,并声称是在刘洋签字前添加,若是不信,原告可以找刘洋证明。笔者因此抨击相关法官也是基于添加内容未经刘洋按印、内容为审判长添加、书记员对该添加发生于刘洋离开后的指责,保持缄默等方面推理、揣测,因此保守地用“涉嫌”二字。

       在《投诉射阳法官涉嫌篡改笔录伪造相关证据》发上人民网的当晚,我百思不得其解:“12月1日晚上,亲属张某恳请邻居晨帮忙将刘洋谈话笔录发给我,我当晚即认真推敲该笔录文字,并写出长达三页的代理词,12月2日上午即电话通知张某来盐将代理词取走交与审判长张玲玲。12月19日复制的笔录上插着手写的“及承包合同”五字,何故我在12月21日竟然产生从未发现法院出示承包合同要求刘洋质证的深刻印象呢?”我立即翻查晨发给我的短信,时间是2015年12月1日晚7:23分,蓦然发现当时发给我的刘洋笔录上,竟然没有“及承包合同”的插入内容。我随后致电亲属张某核实:“你查看一下12月1日从法院获得的刘洋谈话笔录复制件,第二页上有没有张玲玲用黑笔添加的五个字?”张某说,已经查看过,早先复制的刘洋笔录没有篡改。这说明了什么?1、刘洋完成笔录签认后,直到一周后原告张某12月2日提交笔者撰写的落款为2015年12月1日的书面代理意见时,笔录上尚没有“及承包合同”五个字。2、张玲玲法官在笔录上添加“及承包合同”,应是在12月2日以后,更可能是在12月8日向笔者亲属明示不想对刘洋不利,即不想让刘洋上诉之后的杰作。3、12月23日,我当着张玲玲所在庭的庭长、书记员等人的面,质疑张玲玲在刘洋离开后篡改笔录,书记员不吱声反诘,张玲玲低叫变色,完全心虚,当时我的怀疑直接击中了他们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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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主张过刘洋是发包人,因此,我在12月1日看到刘洋的“我不是云翔公司发包人,我和云翔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来我又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辩解,并未涉及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有无的异议,因此根本没认为这是承包合同的质证意见。我在12月21日研读01187号《民事判决书》时发现有关承包合同的质证描述,疑惑质证过程的来源,是因为我早在12月1日就详读了刘洋谈话笔录,对两日前复制所得的刘洋谈话笔录根本就没考虑过复读,也压根想不到12月19日复制所得的笔录,与我12月1日研读的谈话笔录,会出现审判长单方面添加。所以,12月21日,在我查实两日前复制的笔录中就已有“及承包合同”时,我以为我以前看漏了,却不曾想我的记忆并未出错,而是我若非谨慎,张玲玲法官为了枉法裁判,秘密篡改笔录的非法行为,就石沉大海了。

       原告张某提交承包合同这份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云翔粮库的施工人是顾允珊,顾允珊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对人是云翔公司,该证明目的,与011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088万元欠条具有真实性,所揭示的云翔粮库工程款支付义务人是云翔公司是完全吻合的。张玲玲为了帮助刘洋不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本案中充分弱化云翔公司是工程款支付人,弱化到法人身份消失,摇身变成法人的股东顾某个人,才是工程款支付主体,跟着再嫁接顾某个人未支付刘洋工程款这个明显不成立的所谓付款条件,认定刘洋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无还款责任。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证据无论是否真实、合法、关联,法院应当向被告出示,并要求质证,如果被告拒绝质证,仍不影响此先要求被告质证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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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明案情的人或者会说,庭后提交的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法院可以不安排质证,不向被告出示。在本案中,判决书已将原告提交的证据视为当庭提交,法庭也未明确证据提交截止期限,故不存在张某提交的承包合同超过举证期限的托辞。案件审理不仅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此前提下还应遵循合理性原则。被告刘洋于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两份欠条,法院在一周内即通知原告张某来领取并质证,它怎么可能说超前近两个月于9月30日提交的承包合同,超过举证期限呢?

       张玲玲在2015年12月23日上午对笔者及原告张某无力地低叫:“经过质证的,不信可以叫刘洋来问。”我当时说“让刘洋为你作证怎么能让原告信服”,现在看来,刘洋在11月25日谈话笔录中签字时,笔录上张玲玲的提问中确凿没有“及承包合同”五个字,这充分表明了该案审判长张玲玲没有向刘洋出示过承包合同,刘洋于11月25日的谈话笔录中的“我不是云翔公司发包人”的相关陈述,当然是在承包合同证据未出示情况下的描述。书记员的记录也充分证明了张玲玲与刘洋谈话时不但没出示承包合同,也未对承包合同的质证发问。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四)款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涉及关键证据被审判长张玲玲隐匿,未经质证,却又私自篡改谈话笔录,伪造关键证据经过质证的假象,既欺骗本院领导更忽悠本案原告。二审程序是否发回重审另当别论;笔者认为,距离12月26日发表《投诉射阳法官涉嫌篡改笔录伪造相关证据》已近一周,射阳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对该网络舆情予以重视并给予及时网络回应,实属不该。为了进一步鞭斥司法害人现象,笔者只得将张玲玲在刘洋签字离开后,为了枉法裁判需要私自篡改笔录的新证据即2015年12月1日获得的谈话笔录部分截图公示,建议射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能严肃调查处理,以警效尤。(沈海龙)

 

                                                                                                           O 一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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