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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时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三)  

2013-09-21 10:51:33|  分类: 法律论述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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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时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到底应由谁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存在冲突的规定,劳动者遭遇拖欠克扣工资情形时,该规定存在便利两个企业法人互相踢皮球的嫌疑。

既然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确定性规定了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是所在单位工作安排,因此,只要被派遣劳动者基于职业道德付出了正常工作时间的约定劳动,则劳务派遣单位即应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没有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选任不当形成的风险负责,也没有为用工单位的经营及管理原因导致的拖欠克扣工资报酬的风险负责。这是劳务派遣单位理应“(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合同上及法理上的原因。

内蒙古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下列内容:(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这就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所缴的社会保险费来源是用工单位依照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用工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服务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款项问题上,两个法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问题,第十七条(三)规定了用工单位的相关义务,却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仿佛是暗示被派遣单位没有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的义务;同时又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是不是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报酬支付义务中不包括加班费及绩效奖金?我是你的人,你让我往东我就往东,你指挥我往东耗费我的工时,我当然找你要;当然你可以让用工单位支付你应付的费用,但这是你履行义务的支付方式而已,在用工单位不支付时,支付的第一责任人我还是找你劳务派遣单位。因此,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属于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同工同酬的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应最终支付劳动者的费用,而不是一定有义务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因此,它可能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按月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造表支付给劳动者;因此,第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奖金却不包含约定工资,及直接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一定条件下会缺乏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建议删除第十七条(三),而将十七条最末一款的兜底条款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务派遣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果用工单位不按约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怎么办?如果用工单位支付能力不足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怎么办?《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的法律责任没有给予基本的回应。其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应完善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或克扣拖欠工资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换成连带责任,同时解决了工资报酬支付的连带责任问题。明确对工资报酬支付承担第一责任及用工单位不支付时的连带责任,不利于促使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时慎重选择用工单位,及慎重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事宜。

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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