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阳台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苏建函科[2000]184号
各市建委: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已于200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近有部分单位来电来函反映和咨询有关住宅阳台面积计算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关于阳台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是根据以下几点制定的:
1.1999年6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了住宅设计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其中第3.5.4条关于阳台面积计算为:“阳台面积应按结构低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内”,我省制定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10.2.7条中有关阳台计算方法与国家规范完全一致。
2.阳台是住宅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居住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对住宅的套内功能空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每套住宅必须设阳台,并规定了阳台的最小面积,以满足套内使用空间的基本要求。由于阳台的土建成本相对较低,为了能客观地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住宅设计的合理性,在设计阶段计算住宅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时,将阳台面积单独计算,是比较合理且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商品房销售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应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由买卖双方约定。商品房销售一般以销售面积为计算单位,其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以及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其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商品房销售的面积按1995年9月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阳台的面积计算方法为“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房产测量面积目前按国家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CH5001-1991)有关规定计算。自2000年8月1日起,按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有关规定计算,其中阳台面积计算方法为:“挑廊、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计入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请各市建委认真做好新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江苏省建委科研设计处,以便在以后修订时参考。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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