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仲裁程序可以主张赔偿金
盐城 沈海龙[原创]
最近遇到一个劳动纠纷案例,盐城市阜宁县某公司5月的工资无故拖欠一月发放,职工张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加付50-100%的赔偿金。那么,加付50-100%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么?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明确: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情况下,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可以并列主张,赔偿金的受益者是劳动者。
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该司法解释是依据此前生效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故在诉讼程序中劳动者可以对无故克扣工资主张赔偿金,则在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中当然可以提出相同的诉求。
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该条款明确了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不是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而是向劳动者缴纳;同时衔接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因此也给许多人造成一种印象或者误区,认为加付赔偿金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不可援用,限在劳动监察程序中适用。
这种认识显失偏颇,劳动监察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是职工依法可以自由选择的程序,只要均在其受理范围内,则均可实现相同的法益维护,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不能以没有明确在劳动仲裁情况下适用,而排除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适用。第十八条应当等价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劳动者有权就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但要求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赔偿金,被不限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这一途径。(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八条经笔者添加通俗而又容易被接受的两句后,就一目标了然地看出:赔偿金在劳动监察途径能实现的,在另一途径劳动仲裁中也可以实现。
2010年7月12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无故拖欠工资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后,劳动者仍可以通过仲裁程序及法院诉讼程序,就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要求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可以作为独立诉求的事实表明:延迟支付的工资即使已经支付,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赔偿金。因而,“逾期未支付”并非指“限期”届满仍未支付,而是指用人单位只要存在“逾期不支付”工资的事实,即应承担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涉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无故拖延工资的劳动权益争议事项,除可以提交劳动监察程序处理,也可以提交劳动仲裁程序实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
在劳动监察程序可以主张拖欠支付工资的赔偿金,也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张的观点确定后,我们再回顾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其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即,江苏省境内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及仲裁部门对赔偿金应适用严苛的100-300%的比例,而不应援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主动适用50-100%的赔偿金比例。张某主张的赔偿金加付比例,低于江苏省规定的赔偿金最低比例,故按50-100%加付赔偿金应予支持。
二O一三年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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