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女儿同学的家长徐某电话向笔者求助,说是她所居住的商品房层高只有2米,居住着感觉很压抑。笔者到该户拜访,一楼商品房明显应是规划的车库用途。但是,这一楼被改成套房可不是购房者的违法装修形成,而是该楼盘的开发商盐城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出售前所为。
通过上图即徐某的房产证可以发现,该房的设计用途是“居住用房”,该证据证明该楼盘在规划设计时,并不是作为车库,而是作为居住用房设计的。徐某层顶以上共有五层,层高都在近三米高,唯独第一层为2米高。产权登记内容显示的“市区大洋新村”“8幢”“总层数”“第1层”,足以证明颁发该产权证的盐城市房产管理局也认定该层原始设计就是作为居住用房,而非由车库规划,变更成了居住用房的规划。下图的房屋分户图进一步论证了徐某所居住的2米高的住宅的户型,不是由购房者整合而成。
笔者依据常识认定,这其中肯定存在规划、设计、国土、房产及开发商等的联合违法行为。遂于2012年7月27日上午向盐城市规划局提出了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盐城市区大洋新村8幢规划许可手续、8幢最底层规划设计的用途及设计层高。2、盐城市区大洋新村8幢的验收手续。3、请公开该楼盘适用的关于商品房层高设计规范方面的依据。
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难坏了盐城市规划局。若答复说规划设计是作车库用途,则证明盐城市房产局与盐城市国土局联合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因为土地使用权按6层平摊,必然导致一楼以上的住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当减少);但同时规划部门又没法解释这个楼盘验收时,规划部门怎么会认可它合格?如果没有验收合格的备案手续,那么,盐城市房产局又是凭什么向开发商发放销售许可证的?如果原始的规划与设计均将一楼设计为2米层高,那么,该层高的设计是依据什么规范,有没有规范对商品居住用房的层高做出了最低限度的规定?
问题我提出了,但是,无论盐城市规划局正过来答复,反过来答复,换位思考,笔者还想不出如何能自圆其说。笔者拭目以待他们精彩的回复。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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