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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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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建设局承认政府采购项目被肢解但拒绝纠正  

2012-06-24 13:17:13|  分类: 社会观察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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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建设局承认政府采购项目被肢解但拒绝纠正

 

亭湖高中一期工程筹建办作为“招标人”,就三个施工合同段的外墙用面砖实行集中采购。201245日,相关竞争性谈判活动在亭湖区建设局三楼举行。在文件初审阶段,参与竞争性谈判的盐城市丰泰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另一家单位即盐城市亭湖区城招高力紫砂瓷砖经营部应予“废标”(该单位最终中标),但不被理睬,遂于次日上午到亭湖区建设局书面检举投诉。

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在《检举报告》中质疑:“201245日,江苏省亭湖高级中学开标的江苏省亭湖高级中学一期外墙一、二、三标段外墙砖工程,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应提供投标文件每个标段一正、两副,共计九本投标书,而‘祥达’品牌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供所需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予以废标。”

亭湖建设局承认政府采购项目被肢解但拒不纠正 - 亭湖法杰 - 白云轻飞 QQ:1048639546

 丰泰公司本来检举的焦点在于分成三个标段视为合理,三三应得九而城招经营部只提供了三本。亭湖区建设局为了能让应当废标的亭湖区城招高力紫砂瓷砖经营部顺利中标,向丰泰公司给出了以下理由:“为确保学校建筑风格统一,三个标段选定同一个供应商,招标文件虽然按三个标段分别报价,但在评审时谈判小组认为分三个标段报价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且从谈判文件看,仅要求投标人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未明确约定投标文件按三个标段分别制作,还是按三个标段一起制作。”

根据该回复,笔者第一反应是该政府采购项目涉嫌违法肢解工程逃避公开招标,而且,该答复及后来公开的所谓中标结果公示文本,以及竞争性谈判文本,已足以锁定亭湖区建设局及其相关领导自认这三个合同段实质意义上是由一个采购项目整体肢解。为了逃避公开招标,他们故意采取了以采购人为三家总包单位理直气壮地“先肢解”,然后以“为了确保建筑风格的统一”冠冕堂皇地“再合并”。

 第一,按三个标段招标,但必须只选择一家供应商。(“招标”,这里作采购或采取竞争性谈判发包的意思理解),但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没有对只选择一家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同时投三个标段等核心内容做出规定。显然,亭湖区建设局是以供应商具有可选择投标段的自由,来回避该采购项目实际是一个整体的质疑,并暗箱规定不能分由两个供应商联合供应。建设局声称:“在评审时谈判小组认为分三个标段报价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且从谈判文件看,仅要求投标人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未明确约定投标文件按三个标段分别制作,还是按三个标段一起制作。”即,建设局承认了最终没按三个合同段报价当作三个合同段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处理,并且认为作为一个合同段才反映了该次采购的“实质意义”。因此,从不能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技术和评审阶段应遵循实质意义作为一个合同段进行处理,亭湖区建设局已全面自认了该采购行为在竞争性谈判现场恢复了采购项目被肢解前的现状。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谈判小组只能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而亭湖区建设局在给予丰泰商贸公司的答复函(411日形成)中明确:“凡谈判文件未明确标明废标条款的,谈判小组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谈判小组也不得以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由于根据文件规定,只提供一正两副的最终中标单位提交的文件,应当最多只响应一个合同段的报价,要保证只能一家供应商中标,它就必须因构成无效响应文件而被废标。亭湖区建设局的答复表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受到了亭湖区建设局明确的权力干涉,谈判小组不得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在这种权力干预下,谈判小组才不得不“认为分三个标段报价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这实质是幕后潜规则操纵的结果。因此,当丰泰公司事后要求公开评标记录及谈判小组构成时,亭湖区建设局则拒绝公开,就是担心栽谈判小组主张合并按一个合同段报总价的谎言被戳穿。

 亭湖区建设局声称:“从谈判文件看,仅要求投标人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未明确约定投标文件按三个标段分别制作,还是按三个标段一起制作。”这种说法绝对比赵高还赵高,赵高指鹿为马,毕竟还都是动物,而我们的政府机关,则完全已与时俱进到“指黑为白”、“指腐为廉”了。每一个标段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谈判须知前附表”第8项均载明:“响应文件份数:3份(正本1份,副本2份)。睁着眼睛说瞎话,或者已成为亭湖区建设局对待民意的一个劣根性。

 第二,“招标文件按三个标段分别报价”,是因为采购人是三家施工单位。在丰泰公司对政府机关腐败深恶痛绝的攻势之下,亭湖区建设局向其出示了所谓的三个标段的采购结果公示文本。在这三个文本中将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建筑商分别作为采购人,并以受采购人的名义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亭湖区建设局表面否认工程被肢解的合理逻辑:就是面砖由三家单位采购,当然各单位为与供应商结算需要当然应分别报价。但证据证明,这种说法是亭湖区建设局蓄意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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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丰泰商贸公司购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第一章

谈判须知”第二行明确:“采购人:盐城市解放路学校教育集团亭湖高中筹建办,(本次采购为甲控材采购,盐城市解放路学校教育集团亭湖高中筹建办为总牵头人与各标段BT总承包单位联合采购,中标后由中标人与各标段BT的总承包人签订合同。”)”。该条款依据文义只能有唯一的理解,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是政府机关建立的临时组织——筹建办,不包括三家BT总承包单位。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只能是“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既不能是代理采购事宜的代理公司,也不能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甲方时,与乙方构成联合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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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本次采购为甲控材采购,该说明是筹建办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作为甲方,与乙方的约定的描述。该约定证实,本次采购不存在乙控材采购的可能,也不存在原建设工程合同甲乙双控材采购的约定;如果是双控,也就无所谓“本次采购为甲控材采购”。因此,甲方筹建办与乙方即三家施工单位的“联合采购”,只是口语上的一种措辞,不成立法律上“联合采购”的可能。政府采购法及其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规范文件均不存在政府采购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外的营利性法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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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补充说明中的“总牵头人”的描述,暴露了亭湖区建设局弱化政府采购性质的意图。采购人是筹建办,那么采购人就应亲力亲为,确定供应商是它自己的事,而不是三家施工单位的事,由它来牵头。牵头在工作中是引发、统领特定事项的办事程序的意思,具体的承办部门往往不是牵头人。竞争性谈判文件以补注的形式有意利用“联合采购”的字眼,实际是为将政府采购偷换成“政府采购主体与企业联合采购”,当群众举报政府采购违法时,一步到位将采购人篡改成三家

BT总包单位,再也不顾及竞争性谈判文件上的招标人印章,将它拉下马以绝后患。

第四、“与各标段BT总承包单位联合采购”中的“联合采购”,其真实意思是:采购人在面砖采购活动中,BT三家单位参与该采购活动,协助共同完成供应商的选择。联合仅能作“在参与过程中协助共同完成采购行为”,这种联合是与代理公司与采购人共同合作实施采购,是相同的道理。因此,联合采购,不存在“联合作为采购人”的内涵,亭湖区建设局也不至于明目张胆地说该次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或者说该次采购由政府采购主体与企业共同作为采购人联合采购。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是筹建办的代理事项,代理合同应是与筹建办签订。三家BT总承包单位不是代理合同中的被代理人或甲方,这也是三家总包单位不成立所谓“联合采购”中的“采购人”地位的关键原因之一。

第五,补注的后段“中标后由中标人与各标段BT的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理解为是原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关于采购合同的既有约定;该约定在面砖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形成前就生效了。因此,总承包人作为甲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基于筹建办与总承包单位的另行约定,或者说是基于处理筹建办的委托事项。产生这种约定或委托关系的依据是,采购人通过合同签订前的采购行为,已经确定了供应价格与供应商,而采购费用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要总承包单位垫付,所以,供应商供应面砖应向总承包单位主张费用。总承包单位的角色,在法律上实际是代位筹建办签订亭湖一期工程外墙面砖合同,并给付货物采购价。俟后,BT总承包单位依据原建筑工程合同及面砖采购合同共同作为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甲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6月14日下午,笔者到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相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郭元桃主任解释:“亭湖高中一期工程面砖如果是甲控材采购,采购人不可能是企业;也不可能出现分别采购不同范围货物的三个采购人,利用同一个程序、在同一个采购现场、共用一个谈判小组进行技术及商务谈判。”

综上所述,亭湖区建设局承认三个合同段划分没有实质意义,禁止两家以上单位承包三个合同段的面砖供应内容,并强迫谈判小组不得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及中标条件评审,已确凿地自认该采购项目在实质意义上构成一个采购项目。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为了掩盖这种肢解采购项目并发包的丑陋行为,利用逐步置换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数量及名称的方法,逃避供应商及公众的社会监督。但是,这种卑鄙的伎俩不堪一击,“招标文件按三个标段分别报价”的逻辑前提“采购面砖的,实际是三家总包企业”的被粉碎,进一步巩固了亭湖区建设局对于面砖采购并肢解成三个合同段之自认的佐证。

 

                                         O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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