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程质量监督站不签收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恶习被打破
2012年10月30日,笔者向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该单位以他们是正规单位,拒绝在备份的申请表上签字;次日,该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刘某接收了申请表,但以该该单位法律顾问解释,政府机关有权不予签收而拒绝了笔者的签收请求。
2012年11月15日下午,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笔者送达了书面回复。该回复以“1994-1995年及其以后,市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及备案这项工作,均不是我单位负责”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文件;同时拒绝对1994-1995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向什么政府机关备案给予回应。
笔者在取得回复时的现场咨询:“你们以验收及备案均不是你单位拒绝公开请求,那么,请问,贵站在当时是不是参与验收,或对备案情况具有监督职能?如果参与验收,或对竣工验收、备案承担质量监督责任,那么,你们承担这份责任所依据的文件,就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当时的适用规范,你们适用这些规范进行质量监督,为何能以验收组织机关及备案机关均非你单位,而拒绝申请信息的公开请求呢?”
该站办公室主任陈建新解释:“当时谁是备案机关,我站是不是参与验收过程,是不是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备案监督,都不是我能回答的问题。我站的答复限于此书面内容上的文字。”然而,该书面回复末句却为:“如有不清楚或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我站将尽力提供相关帮助。”陈主任掩耳盗铃的说辞让我哑然失笑。
政府机关乐于忽悠公民的信息公开请求,公民又何不逗逗它的神经呢? 11月16日下午,笔者针对上日回复引申出的疑问,向该站提交了第二份信息公开申请,一是要求其公开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阶段及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该单位在当时的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二是要求公开前述工作职责源自什么规范性或授权性文件。然而,陈建新主任仍然不敢签收,说签收必须得到刘站长批准才行。
我说:“我在申请表末行加注了: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公民有权利索取回执》,预防贵单位既不签收本件也不给回执。在网络发表的文章附在申请表后,江苏省及盐城市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均明确接收申请表时,应登记并出具回执。你身为办公室主任,不能因为领导不专业而将责任推向刘站长,那样只能使你被动,让站长难堪。你应当学会协调关系,你可以这样向站长汇报,‘沈某再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同时提交了政府机关应当出具回执的政策依据,我查询了政府网站,我们的确有这个义务。领导你看,我要不要签收?你这样汇报,刘站长就肯定不会说坚决不签。不懂应是暂时的,知过能改,善莫大矣!”
他按葫芦画瓢,果然刘站长同意签收。我在他的电脑上打开盐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于今年5月签收申请表的记录,对陈主任说:“你千万不要学刘站长所说,说是盐城市建设局某位领导说的有权不签,或者可以不签,这个时候不会有人承认他说过,你再坚持不签的话,那么,你就是明知义务而拒不履行,那么,其性质与后果你就得自己惦量了!”
陈主任只好签收了我提交的文件。临走时,我对他说:“请记住,我这次彻底打破了你单位对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有权拒签的陈规陋习;我在网络上发表所附的文章,并且让你提交给刘站长,也是给他上一上课,让他以后不要再犯类似的常识性错误。逃避相关信息的公开并不明智,你说验收及备案不由你们负责,我现在追问一句你们是不是参与或监督,这问题岂非又兜回来了,一发事两发做,你们不是折腾自己啊?”
陈主任说:“真佩服你的这种执着精神!也给我上了深刻的一课。”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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