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田亩证明二轮承包时农户至少这么多承包地
董某二轮承包前有承包地两块,其中一块3号田长到2001年土地复量前后不久让与其他农户代耕,最终征地时相关征地补偿款落入其他两位农户手中。黄海居委会向董某出示落款时间1998年12月20日,编号为08-06-025的二轮承包归户清册,“证明”董某二轮承包时起只有一块1号田2.43亩,另一块地二轮承包时被收回。
董某在一审中向黄沙港法庭出示了2001年7月由射阳县洋马镇财政所出具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收费票据原件交付质证,上面记载收取费用204.13元,但没有载明该金额的计税田亩,董某从1996年农民负担监督卡上8.63亩每亩收取乡统筹及村提留“两上缴”亩均仅49元判断,认为它的计税金额应当是8.63亩或者是按1998年的计税田亩5.32亩计算。黄海居委会于2010年7月27日声称:“董某的二轮承包地只有一块,在2002年以后是3.8亩,在2001年以前是2.43亩;税票载明的费用也是原告承包的2.43亩土地应缴的费用。”
单从票据记载不能直观地证明税额204.13元所对应的田亩数,但笔者相信农业税是政府收费,应是有标准公式套用的。于是,笔者以董某的名义向射阳县财政局申请公开征税依据及当年计税清册,2011年3月3日,射阳县财政局公开204.13元的计税田亩为2.63亩,其计算方法是按“计税田亩×1998年前五年平均常年产量840公斤/亩×税率7%×每公斤单价1.1元”计算出农业税正税,然后再以按正税的20%结算农业税附加额,故204.13元,农业税部分为170.11元,附加为34.02元;计算方法所依据的文件是射政办发[2001]76号《射阳县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射阳县财政局还依法向董某公开了征税前由洋马镇财政所提交的《黄海六组:射阳县洋马乡(镇)2001年农业税征收任务计算清册》中的相关内页(见下图)。基层财税科的同志解释:“计税田亩不可能低于承包面积,非承包地的饲料地不在也不可能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范围。”因此,2001年7月的税票最低层次上,足以证明黄海居委会主张的董某“2001年前是2.43亩承包地”无法立足。
为了进一步论证“计税田亩不可能低于承包面积”的正确性、可靠性,董某在二审程序中,当庭提交了同组吉同和的1998年归户清册(黄海居委会验印),证明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10.43亩;他同时提交射阳县财政局书面公开的《黄海六组:射阳县洋马乡(镇)2001年农业税征收任务计算清册》复印件及原件质证射阳县财政局是按低于承包地总量的10.33亩计税,所以,以计税清册报填数认定吉同和只有10.33亩二轮承包地,是极为荒唐的。董某再以一审普通程序中提交的2000年黄海居委会编制的《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上载明低于10.43亩的10.13亩记载(下图倒数第三行,大图缩小及拍摄的原因不易直辨)证明:《计算表》上载明的田亩负担数,同时是计税田亩数,它一样不具有证明吉同和2000年时只有10.13亩承包地的作用,但它绝对证明当年他至少有10.13亩承包地。因此,董某二轮承包的田亩数主张高于2001年税票上的计税田亩,并不矛盾。
因此,黄海居委会编制的《1998年黄海村六组农产经济上交台账》及二轮承包后各年编制的《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上记载的田亩数,不具有证明相关农户只有这么多承包地的作用。法院若依据该两类文件及2001年税票金额中折射的计税田亩认定董红顺只有2.43亩承包地,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农业税管理条例,在实际承包地基础上,依据个别田块“土质差、出产少”的实际情况,以酌减计税田亩的方式适当减征各项税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农村政策。2.43亩清册记载低于2.63亩,首先证明董红顺的1998年12月20日的归户清册虚假不实,其次才考究:如果不实,踢开清册以其他证据证明董某到底有承包地多少?
黄海居委会当庭狡辩:“这2.63亩,是将0.2亩饲料地纳入计税,2.43亩的清册记载是真实的。”可是,2001年农业税票的开具主体是射阳县洋马镇财政所,是政府机关,不是黄海居委会或者黄海村委会。而射阳县财政局明确:“非承包地的饲料地不在也不可能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范围。”射阳县财政局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
董某也一度以为这0.2亩是饲料地数量被加入,但在得到第三方射阳县财政局的肯定答复后,董某发现:不是先有2.43和0.2,后有2.63,而是先有2.63,2001年以后被黄海居委会拆解为2.43+0.2,或者饲料地0.2亩,加上2.43亩等于2001年计税田亩,完全是巧合。董某在二审法庭上提交的吉同和页1998年归户清册上记载承包地总量是10.43亩,另有饲料地0.2亩,而2001年黄海六组《计税清册》上记载吉同和计税田亩是10.33亩,两者比较绝对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