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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居委会二轮承包“归户清册”可以自由篡改  

2011-03-22 14:02:29|  分类: 舅爹土地纠纷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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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居委会二轮承包“归户清册”可以自由篡改


 

射阳县洋马镇原黄海村六组村民董红顺向笔者诉苦:二轮承包起,自己的3号田种了连续三年后,让与吉同海代耕,结果发现黄海居委会提供的归户清册在199810月就将3号田归户到同组吉某名下。

董某不服,洋马镇政府向董某公开:1998年末仅能以土地归户清册证明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公开的土地清册镇政府工作部门没有归档,“原件请向洋马镇黄海居委会查询,本机关的复制件与原件的真实性一致”。这就表明:该复制件以黄海村保存的原件为底本复制,原件的信息虚假则本件的信息亦虚假,原件记载的信息部分真实,则复制件的信息的真实性程度与前者完全一致。

         董某向射阳县洋马经管中心咨询,该中心答复:“落款19981220日的黄海村二轮承包清册我中心没有相同资料归档,请到黄海居委会索取复制件。”

黄海居委会的二轮承包“归户清册”可以自由篡改 - 亭湖法杰 - 白云轻飞 QQ:1048639546

 其他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不是说该居委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告诉董某:“199876日,射阳县委农工部专门召开会议,布置二轮承包工作,会上发表的《认真搞好试点,积极稳妥前进,确保秋播前全面完成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明确指出‘建好土地归户清册,土地流转登记表,乡村各一份’,只有一份在居委会的清册肯定是假账,是想改就改的,想整你就整你的。”

 洋马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向董某公开了同组吉同浩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合同编号15803064,下图),该表记载其“400M3#田,1.03亩,东至2号条沟,西至3号条沟,南至复堆沟,北至吴国生”。尽管吉同浩承包合同记载与实际承包范围严重不符,但董某有理由相信2005年补签合同后,黄海居委会单方面想篡改承包合同确定的四址已不可能。

董某在先期的诉讼中曾主张吉同海归户清册中3号田西至3号条沟的记载,已将3号条沟以东的另外四户承包地纳入,造假已达到无所顾忌、没有王法的程度。所以,笔者揣测黄海居委会的有关领导或者策划掠夺村民合法权益的“智囊团”,一定会在吉同浩的土地归户清册的“东西至”上抢先一步做文章,以防董某提出公开吉同浩的归户清册的记载。遂策划董某于201134日随即向黄海居委会负责人李主任申请复制该户清册。

黄海居委会的二轮承包“归户清册”可以自由篡改 - 亭湖法杰 - 白云轻飞 QQ:1048639546

  董妻复制好编号为08-06-026的吉同浩归户清册(见上图)后,李主任劝告董某的配偶:“这个官司你们打不赢的,不要征地补偿费没要到,反赔进去不少钱。”在这页归户计算表上,最下一行的“400M3号田的“东西至”篡改痕迹明显,直接在原来的东至1号条沟,西至2号条沟上,篡改为东至“3号条沟“,西至”4号条沟”。如果董某不事先取得吉同浩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那么,取得吉同浩的“与原件无误”的吉同海归户清册最多说吉同浩的清册不实,却无法以清册记载直接证明“吉同浩3号田西至3号条沟”。

 该事实证明:洋马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或者黄海居委会红章验证复制的归户清册“与原件无误”,只能证明以底稿复制后没有对复制件进行再加工,根本不存在证明提供复制的底稿具有真实性的意思或效力。黄海居委会落款为19981220日的归户清册实际一直处于缺乏监管的环境中,如果是你作为一个朴实的农民,二轮承包以后到2004年末,村里也没人找你续签二轮承包合同,一直以为一轮承包地继续享有承包权;突然就冒出一页你连是否是1998年编制都不知道的土地归户清册,“铁证如山”地证明你一轮承包期内的承包地之一于199810月被“收回”,法院不让他证明收回属实,反以你不能证明种植而认定你丧失承包权。你内心服气么?

  射阳县人民法院确认清册登记内容的效力不依赖于承包人的认可而产生约束力,199810月前即使未与相关农户协商终止原承包关系,未开展二轮承包合同续签工作,黄海居委会“闭门造车”的土地归户清册,对董某产生当然的约束力。董某至今不明白:撕掉可以任意重写或变更,形成后仍称为“原件”的归户清册的效力到底是如何依法产生的?

 (本文图一于一审普通程序中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耦耕法庭提交,图二图三于2011年3月21日下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过程中提交法庭质证)

                                                                                       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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