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承包归户资料失真不能作对村民不利的证据
2001年二轮承包土地重新丈量后,村民董某于将一块承包地分割成两块无偿借人耕种。不想在其后两的土地征用中,镇政府将相关征用补偿发给了另两农户。查阅当地村委会1998年土地归户清册,竟然发现2001年借出的土地在1998年就划转给了借种人吉某夫妇。笔者因之为其策划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为其探究真相。
另外通过黄沙港法庭、黄海居委会等途径以及当地村民的大力配合,董某获得了许多以假乱真或者是真亦假的资料,这些信息与董某自洋马镇政府获取的信息互为印证、互相冲击,资料所载内容的杜撰造假痕迹因此原形毕露。现抽取与董某同组的吉同分(以下简称吉某)的承包地信息在不同资料中的变化,来审视相关镇政府及居委会抽公开政府信息或者村务信息的虚假性。
一、黄海村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归户清册,除非承包人认可,不能独立作为对村民不利的证据。
黄海居委会编制的编号为08-06-30的吉某土地承包归户清册(表一)显示,归户吉某的承包地有两块:分别为“400M(尺)东格1.19亩”及“400M东3号田1.86亩”,合计折算上缴面积为3.05亩。用途为自营地的“400M东格1号田”0.22亩归入承包地列项下,但村委会却未作承包地面积计算,且明确“折算上缴面积0亩”。由此可知,黄海居委会将自营地亩数不作为两上缴缴费基数计算。
非承包地一栏归户吉某的土地共有1.34亩,包括宅基地0.6亩、自留地0.39亩、饲料地0.2亩、晒场0.15亩。以上,实际承包地是3.27亩,两类土地归户吉某的实为3.05+0.22+1.34=4.61亩。但该落款为98年12月20日的清册确定“两地面积合计4.39亩”。即将0.22亩自营地不作为 “土地”对待,其记载及数据的明显失实显而易见,故而,在所涉户主不认可的情况下,就黄海村(居)委会制作的所涉年度的《土地归户清册》,法院不能作为支持居委会主张的证据使用。
二、洋马镇黄海村二轮承包后形成的《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数据严重失真,也不能作为支持村(居)对村民的不利主张的证据使用。
根据表一,黄海村确定吉同芬二轮承包初期的原始承包地亩数扣除自营地亩数为3.05亩,该数据在《1999年黄海村经济上交台账》中维持不变,到2000年时该数据发生了显著变化, 2000年《黄海村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表二)与《黄海村2000
年农户经济上交台账》均显示吉同分仅有承包地1.19亩。而《黄海居2001年度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表三)则显示,吉的名下的承包地为1.39亩。2010年10月12日洋马镇政府向村民董某公开了《洋马镇黄海居委会八组土地承包归户清册》(表四),该
表三
清册显示吉某复量前二轮承包面积共三块为:宅周1.12亩、400尺东格1.41亩、400尺东3#1.86亩,对照表一,该归户清册显然是将不纳入承包地面积计算的“400尺东格0.22亩”与同在1号田的另一块地1.19亩合并成了1.41亩。表四向我们证明了以下两个事实:1、承包地范围的核定存在任意性,自营地在此表中属于承包地列项却不属于承包地,在彼表中又可以与其他承包地合并计作承包地。2、2001年6月黄前,吉某一直拥有除自营地外的3.05亩承包地,但2000年及2001年却显示承包地数量严重下降,故而,黄海居委会以加盖着自己公章的表三,确认了所编制的二轮承包期间的《农民负担归户清册》严重失实,为胡编乱造之作。
以此结论来验证《2002年黄海居委会八组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下图表五)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显示吉同芬其承包面积是2亩。与洋马镇政府公开的复量后田亩数3.22亩明显不符, 2003年黄海居委会的《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上,吉的承包地仍记录为2亩。 三、《洋马镇黄海居委会八组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可作为对村民享受承包权有利的证据,但也不
能独立作为二轮承包地数量纠纷处理中对村民不利的依据。
表四的1.41=0.22+1.19证明,1、吉某在2001年6月以前一直在耕种着落款日期为1998年12月20日的归户清册中的“400M东格1号田” 0.22亩和“400M(尺)东格1.19亩”;2、 “400M东3号田1.86亩”在复量前吉某拥有承包权,复量后田亩数有所纠正但原地块仍然属于吉的承包地得到确认。以此为基础,我们对该证据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探讨。
一是我们发现表四反映的复量前的承包地田亩数明日显超出1998年的承包地数量,凭空增加了一块宅周1.12亩。若是1998年后在2001年6月间增加了这块承包地,则农民负担归户表应显示承包地增加,黄海村提供的自以为不利于原告的证据证明:此1.12亩承包地添加的事实客观不存在。二是独立按表四记载,三块地1.12亩、1.41亩、1.86亩无论如何加减,不能求得下边的3.05亩的合计数。寻根求源,不难看出,1.41亩不是承包地数量,而是1.41亩有的1.19亩计作承包地,即洋马镇政府公开的村民承包地信息中,存在将承包地与不作承包地计算的“自营地”混淆的习惯,故而,它所说的承包地与村民享受承包权不存在对应关系。即洋马镇政府自认黄海村的承包地数据记录不具有证明承包权的作用。
三是,统计口径不一致,证明《洋马镇黄海居委会八组土地承包归户清册》的编制完全不遵循编制规则。依据表五,我们发现宅周的1.12亩及1.41亩中的0.22亩合计为1.34亩不作为承包地计算。而复量后,我们发现,1998年不作承包地计量的1.12亩的那一块,在2001年全部计作承包地了,而这一块本是子虚乌有。是否计作承包地全是依凭编制者的想当然。四是,1.12亩复量后为1.29亩也不可信,为何?《2001年黄海村(居)土地复量分户清册》显示,吉同粉(即吉同芬)第二块承包地记录为1.93亩,该数据表明其宅周的土地复量记录1.21亩才是即时记录,该表六显示吉的0.22亩与1.19亩与镇里公布的信息(表五)一致——在复量后或因调整彻底消失了。
综上所述,无论射阳县洋马镇黄海居委会向村民出示的《1998年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列年《农民负担归户计算表》,还是洋马镇公开的由黄海村编制的复量成果——《土地承包归户清册》,都存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的显著瑕疵,它们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时认定村民享受承包地数量但对村民不利的证据。反而,相关村民可以利用各种虚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及与现实的对比关系,脱离村(居)及当地政府的杜撰资料,向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村(居)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主张自己依法拥有、不应非法剥夺的权利。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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