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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日志

 
 

拒不出示存单密码挂失费收费依据是因分行不知  

2010-06-13 14:02:07|  分类: 维权经历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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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出示存单密码挂失费收费依据是因分行不知

                                         

 

 411日,盐城市区农行环城分理处(文化城路西)收取了我10元的存单密码挂失费,我怀疑该密码挂失费项目的合法性及该项目定价的合法性。经611日上午向95599投诉,盐城市农行三楼个人金融部王某向我提出:“可以将文件内容抄下来,但不可以复制带走。”她说:“我也从没看过总行的文件,我们作为银行内部员工,只是按省里文件执行而已。”因此,我得以浏览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分行制发的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9版)的通知》(农银盐办[2010]80号),根据该文件内容,盐城农行向挂失存单密码的客户收取10元密码挂失费无合法依据。理由如下:

 一、市农行有权结合同业市场竞争制定,表明市农行有受限制的市场调节价方案制定权。《通知》第一段内容“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9版)精神,市分行中间业务委员会在认真研究省分行新标准和同业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9版)”,它证明了如下事实:该标准是由盐城市农行制定的,而市农行是根据省农行标准的精神制定的;在认真研究省分行新标准和同业竞争的基础上制订,表明市农行可以适当变更标准或申请变更,而不是简单的遵循。

 二、市农行执行的服务项目标准的审批权限由省分行行使。在农银盐办[2010]80号文件第一部分即“一、做好新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工作”的第二段明确:“(对私类收费项目)需浮动的一律报省分行批准后执行”,依据该规定,农行所执行的新标准中可能有由总行制定或审批的市场调节价,但一定存在未经中国农业银行制定或审批的某些项目的市场调节价。而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只有总行有权制定市场调节价的标准,其他银行均无权制定,无权制定当然无权审批。如果某项目由市农行申请、由省分行审批,该标准当然应认定为省分行制定,尽管该制定程序无效。

 三、省分行拥有调节价浮动的审批权,证明银行公示的价格标准不是由总行制定。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段指出:“根据总行要求,新价格标准于20104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由于此处的新价格标准定指文件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9版),所以,“根据总行要求”是指总行要求各省制定的标准或审批同意的市场调节价标准,于201041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所以,该段文字同样不能证明市农行的价格标准是总行制定的标准,恰恰证明了它是“被要求”的标准。即使盐城市农行出示了《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9版),在总行标准未公示或拒绝向客户公开的情况下,也一样不成为合法的收费依据。

 四、营业场所公示的标准拒绝公开合法依据,是蓄意逃避监督的体现。农银协办[2010]80号文件第三部分指出:“各行要密切关注价格标准实施后客户、同业及社会公众的反映,及时、耐心地回答客户的咨询,取得客户理解,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避免引起客户过激行为和造成媒体负面的影响,有效防范声誉风险。”拒绝证明公示标准的来源或依据,还期求客户理解,实在太似痴人说梦。一个人没有老子的人,还自谓是两性相交生出来的,偏又以儿子的名义公示出来,还刻意“耐心地”地说“我的存在即是依据”,这是什么歪理?

 五、依据2009年版新标准,无止付申请事实不应收取挂失费。《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9版)在“挂失(单、折、密码)”收费项目下,写明服务内容为“止付储蓄存款,并补领存单(折),或重新设置密码”。根据服务内容的文字表达及其逻辑,我们发现,挂失必须出于止付目的,产生止付效果。挂失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止付储蓄存款,并补领存单(折);二是止付储蓄存款,并重新设置密码。在存单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客户挂失密码没有申请“止付储蓄存款”动机。原因在于:取款时发觉半年前存单上的款项被他人冒领了,银行不会归责于这个储户将密码遗失,在储户未提交存单,或者银行将现金支付给持有假存单的人的情况下,银行对存单上款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而,持有存单的储户的密码挂失,不具有止付储蓄存款的申请意图,中国农业银行窥视储户合法财产,所以强奸储户密码挂失的目的在于止付。

                                                                                                              

                                                                                                          OO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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