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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日志

 
 

收费短信须经消费者二次确认  

2009-02-21 11:12:42|  分类: 他山之石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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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短信须经消费者二次确认

 

        2006916日,国家信息产业部正式公布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自1010日起,消费者将彻底告别无理手机信息服务的搔扰,明码标价得以进一步落实。

    在这份文件中,二次确认模式得到大力推广。信产部指出,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电信运营商应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则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而消费者如果要订制按条点播类手机信息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电信运营商应必须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如果消费者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同一种手机信息服务业务,运营商必须在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不需要按条点播类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运营商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如果不按新规给用户造成不合理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在这份文件中,信产部明确指出,消费者如有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运营商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作出的赔付承诺。

 

     摘自2006917日《盐城晚报》国内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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