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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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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KG的电动自行车未必质量不合格  

2009-12-08 11:45:44|  分类: 时事品评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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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40KG的电动自行车未必质量不合格

                       盐城   沈海龙[原创]

 

事不辩不明。国家标准委6日发表的声明称:“现行国家标准则规定,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那么,由标准委制定的国家标准真的有如是规定么?

打开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其“5.1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5.1.1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5.1.2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 kg5.1.3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单依上述 “应不大于”的文字表达,笔者直觉包括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均为推荐性标准。

随后笔者注意到《标准委未能平息争论“超标电动车”到底算啥?》中绿源集团董事长倪建同志的介绍:“国家标准中只有三项内容是否决项目,应强制执行,即关系驾驶者安全的最高设计时速、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和刹车制动性能。倪捷说,所谓超标车主要指的是重量超标,而现行国标里的重量标准属于重要项目,并不强制执行。重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仍然可以是合格的。

笔者宁可相信倪建之言必有所出,笔者返回《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寻找依据,果然,其“前言”第二条另有规定:“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1.1最高车速、5.2.1制动性能、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显而易见,“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 kg”属于推荐性条款,如果电动自行车的其他指标不违背相关国家标准,但重量适当超出40KG,企业自检及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可以依法作出该电动车产品质量合格的评价。

由兹,回顾《国标委:电动自行车超标也是非机动车》的报道:“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今天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电动自行车重量是40.1公斤,时速是20.1公里那么又该谁来管呢?”我们在哑然失笑的同时,就不得不对我们政府的一些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之低劣,发出痛彻心扉的质疑:国家标准中根本不存在电动自行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的强制性规定,国家标准委的同志在舆论提出普遍质疑后,仓促之间来不及通读一遍相关标准的条款,竟然脸不红心不跳地就发出“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设计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的声明。而那位在舆论中显得极力阻止《电摩条件》实施、饱含关注民生激情的陆金龙,身为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竟然连行业产品电动自行车的重量指标不是强制性标准都不知道,竟然连“如果电动自行车重量是40.1公斤,那么又该谁来管呢”都不知道,反而向标准委发问以引起公众关注!

中国要和谐、求增长,实在有必要好好梳理一下那些不学无术、术无专攻以及滥竽充数的官僚政客,省得在上级领导眼里生事,在人民群众的眼里揉砂。

                                                   OO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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