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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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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意变更子女抚养现状当心影响再婚家庭婚姻稳定  

2008-10-06 21:01:11|  分类: 情感絮语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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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轻飞   [原创]

 

最近与某QQ好友聊天,听闻同是离异的一男一女再婚后,女方坚持要将随前夫生活的儿子的抚养权争取过来,丈夫不同意,双方因此再次登记离婚。

女方争取儿子的抚养权有错么,男方是否太自私或不通情达理?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种情况下,男方在征婚时就明确对方应属于离异未育或离异、小孩随男方的情形,女方小孩如依协议或裁判的确随男方生活,女方应征,应视为女方认定自己完全满足男方征婚的此条件;认定自己不属于小孩随女方的情形,理解男方的内心真实意思。女方如明知不符而假称符合,或当前符合而策划违背,便实在有违婚姻道德,以欺骗男方的方式剥夺其对婚姻幸福标准的选择权,刻意设计象完任务一样将自己嫁出去。

实践中,离异的一方提出的关于生育状况、抚养权状况的征婚条件,通常隐含着对再婚后家庭经济承担的考虑、计划共同生育一孩的考虑、家庭成员结构的考虑及现有居住条件的考虑,等等。一旦一方决定改变现状,将前一个婚姻中生育的子女的抚育权争取过来或引入共同生活,就几乎完全否定了配偶决定与之结婚时的基本考虑,打破了新家庭的平衡结构。因此,再婚后试图或实施将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小孩接入共同生活,无论看起来如何符合亲情,必须慎重决定提出与否,防止损害建立不久的夫妻感情。

另一种情况是,再婚后,前夫发生了再婚时没有出现的特殊情况,比如前夫缺乏监护能力,或明显对小孩成长不利等。在此情形下,女方可以与配偶协商接纳小孩过来共同生活,男方也应充分考虑妻子的合理要求。如果再婚家庭经济并不充裕,女方在与前夫协商小孩随自己生活时,应同步考虑前夫应承担的抚养责任;不能将前夫经济条件不利的后果转嫁给同是经济困难的现家庭,也不能自己“大方”得全部免除前夫的法定的抚养义务,而要求再婚后的老公“大方”地全部承担非亲生的小孩的全部抚养义务或其前夫的全部抚养义务。当然现老公有此能力则不在此限。如果前夫的经济状况恶化,抚养能力明显下降,也不能成为女方将小孩抚养权争取过来的合适理由,因为女方在与前夫离异后,依法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其完全可以通过增加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方式,解决孩子成长所必须的金钱负担。

小孩随前夫生活,再婚后女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征求丈夫意见接纳女方的子女共同生活,但丈夫同意则罢,不同意而女方执意带进家庭的,则自此夫妻感情破裂或离婚的主要过错应在女方。当初若知道她实存了再婚后迫使他接受随前夫共同生活的小孩共同生活的想法,新老公可能压根就不会考虑与她同睡在一张床上,就压根不会选择她结婚。

相反,再婚后男方向女方提出将随前妻生活的小孩接纳过来,也是一样的道理。

 

                                                                                                                 OO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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