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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日志

 
 

再婚后该不该共生一个孩子?  

2008-10-30 10:55:27|  分类: 情感絮语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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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轻飞   [原创]

 

       决断地结束了第一次婚姻时,浩争取了女儿的抚养权。重新择偶时,原拟找一个短婚未育或小孩随男方的女性,内心想再生一个。但是,男方的期望与女方的追求很多时候是对立的,这缘自社会习惯思维,没有办法改变。说穿了,就是女方是短婚未育的,因为没有小孩故不希望对方有小孩,至少也得小孩随女方;32岁以下的短婚未育的女方对男方身边没有小孩的择偶条件往往很执着。

       短婚未育或者小孩随男方的女性,想想初婚过得窝囊,再婚一定不能重蹈覆辙,所以,再婚的家庭血缘关系一定不能复杂,原来夫妻关系处不好,现在若再夹上一个与对方小孩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双方感情融洽,但因为与孩子相处困难的原因,再婚家庭解散也有不少。所以,女方作出她认为的明智的选择也无可厚非,她就是要在结婚条件中尽可能地铲除再婚后可能的风险。

经历了一段时间,浩的希望看起来渺茫。一次与同事闲聊,他说:“再有三四年都快四十了,如再生一个你退休了他才二十呢,何必操心劳碌跟自己过不去吧?”当初想再生一个,也是考虑缺少血缘纽带,再婚家庭总是给人组合而非结合、或者是泥混于水的结合而非血融于水的结合,可不是因为重男轻女想再生一个儿子。浩听听很有道理,接受女方可随女孩以此征婚的第一个实践者,就成了他的第二任妻子。

凭心而论,二任妻子相比第一任好了十遍不止,共同生活期间好象也没红过脸,浩也回忆不起吵架或大声说话或投放盆钵因使气哐哐铛铛的声音。但是因为某些说不上口、摆不上谱的原因最终二人礼貌地分了手。没有住房金钱瓜葛,没有抚养权纷纷,清清爽爽,各走各的路。实践中,较之第一次婚姻,再婚期间未共同生育的,对对方不满的忍受程度有明显下降(在是否成为离婚理由这一点上理解),协议离婚的比例高得多,就如组合的积木时常保持着你与我的界限,所以分离就容易得多。

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调整,浩将再次离婚当作是一次新的机遇了,重新选择要求女方离异未育或小孩随男方,如果机缘不巧,以一年为期宁缺勿滥,以静制动地守株待兔得了。 

                                                                                                       OO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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