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 沈海龙[原创]
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申请权属登记时,除按正常手续提交取得产权的依据、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外,还要增加能证明房产属一方所有的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
根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房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公证或由夫妻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签名,一经约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2006年5月1日以前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抵押)时,操作办法和以前一样,除按收件要求规定外,还要求登记时产权人的同一个婚姻关系情况下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必须到登记机关,在相关的登记文件上签字。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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