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 沈海龙[原创]
今年4月22日,盐城市供电公司向本人发出《停电通知单》,单据上载明:“截至2008年4月22日止,您户尚有电费251元(其中2月142元,4月109元)经催交后未能交纳;请到市区的任一网点结清所欠电费及违约金;正常缴费期为抄表月的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本人提出异议,理由是4月22日之前并未收到供电公司向自己催交2月份电费的任何通知,如供电公司催交自己会立即办理交费事宜;供电公司将“经催交后未能交纳”作为依据有关规定应收取违约金的固定格式及基本前提,说明供电公司明知其负有当期通知用户交纳电费的先行义务,但其没有履此,我迅即在许多网站发表了《未按期通知
用户交清电费依法不得收取违约金》。
今年8月末,本人看到盐城供电公司市区供电营业部催交电费的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小区楼梯内墙壁对届期未缴电费发出的首张通知缴费单,不再是《停电通知单》,而是《缴费提示单》,其内容剔除了“经催交后未能交纳”的套语,张贴场所由楼梯大门外转到梯梯内一楼道口显目处,也保证了通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缴费提示单,看似简单,反映了盐城供电公司对客户意见的尊重程度和改进态度,也保障了客户在用电上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只有经提示在合理期限仍不缴费的情况下,才可以征收电费滞约金及采取停电措施。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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