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蓓青) 自2002年5月1日起,一直在百姓购房时引起争议的公共走廊、楼梯下空间等使用面积的计算问题,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建设部日前颁布了《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必须由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实施测绘。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沈海龙转贴)
载自2002年4月11日《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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