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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弄潮儿

 
 
 

日志

 
 

伙同购物错位受领时切莫轻易寄以信赖  

2007-09-30 21:30:13|  分类: 工作研究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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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同购物错位受领时切莫轻易寄以信赖

         ——从收货人不能提供付款人领受的收款收据而想到的

                                                 沈海龙

 

2007927日下午约430分,一伙三人到我工作场所通过同事袁某请求购买沥青混合料30吨左右,我同意后其中一人甲某暂付现金一万元,并让其一小时内找车发料。甲某随之请我出具收据,我当袁某面向其出具如下内容:“收到现金壹万元,为对方购沥青拌和料,ⅹⅹ元/吨,暂收以上价款,具体按实结算;车辆及运输由对方自担。  署名  日期”。落款日期时,袁某念道“九月二十八日”,我想也没想,照着写下。

约半小时后,三人中的乙找来一辆车号为“苏J*0561”自卸车来装料,料装好后,我让乙到办公室结账,但乙却称一万元收条在甲处忘记取来,我说:“没有收条不能发货。”乙好像没有着急与甲联系催送收条的意思,反而提出:“他在现场没时间过来,我可以打一个收到多少吨沥青料的收条,并找熟人袁某担保,或者让沥青车先出厂,我押下来。”我表示同意,但在拟写乙打收条的文字样稿,准备落款时,突听袁某提起:“噢,发料的日期与你打一万元收条的日期不一致!”我立即意识到不能接受袁某的保证,遂坚持:“没有缓和余地,不返回我的收条绝不发货,你若以货款已付强行出车,我必将报警。”乙见调解无望,才与乙联系,约20分钟施到现场还付了一万元收条。

就以上情境,可能只是购货人的一个过失,即施、丙等三个工程合伙人取货时,施忘记将收条付丙,但也很可能是一个合伙购物的骗局,将给供货人或经办人带来破财之灾或诉讼之累,现具体分析其存在的风险性如下:

一、利用三人一同购料的情境,骗取对方“付款、收料,三人可以相互替代”的信赖。

首先,甲支付预付款一万元,且与乙一同当售货人面讨论怎么尽快联系运输车辆,以适应售货人要求的一小时内装料的时限要求,如此,使对方当事人自然联想到其中任何一人过来取料都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都是基于甲付款行为延伸出的后续行为。因此,使售货人寄以信赖:在甲付款后其他同伙人具有来车载货的权利,售货人应当应甲以外的同伙的要求为之装货。本人未提出任何质疑,应乙要求安排装料,就是基于把乙视为代甲受领或为三人的代表受领货物的认识。

二、利用付款一方让同伙提伙时因忙碌忘记向其交付付款凭证,是可以理解的差错,求取售货人的谅解与信赖。

从付款人与提货人均称及售货人从施工实践来认识,甲在付款后,紧急赶回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前准备工作,同行的乙负责联系车辆且装运货物,在办事逻辑上,是通情达理的。由于甲在未离开交款地点时,收到收条即顺手放入包中,离开后即按分工各自负责,甲忘记将收条交给乙,乙一心想着装料,同样忘了取货还要交还一万元的收条,常人也是能够理解的。因此,若是利用这种通情达理的过失通常被谅解来使诈,则是极易让人上当的。

三、利用熟人且为售货人同事进行信誉担保,化解售货人对对提货人的不信任感。即使袁某担保,售货人仍不希望在交易终结后,个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滞留在他人手中,但是,不清楚袁某与此几人的熟悉程度,如熟悉程度足以使售货人寄以信赖,或可再作考虑。但袁某只是在多个工程中与提货人熟悉,并不知其名,问其名,曰施某,问何以证明是施某,不能。因此,本人未因袁某愿意担保而增加信赖,同时认识到在假定提货人与付款人为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袁某若是提供担保,实际担保的是保证本人出具的收条返还,而不是收条上载明的一万元。因此,即使付款人称收条遗失,本人事实上对付款人及提货人、担保人也是无可奈何,因为本人没有金钱损失,只是存在收条遗失及落入他人之手的潜在风险,即袁某的担保没有保证意义。

四、提货人以自行出具收货欠据,企图赢得发货人信赖,但实际该担保通常不被法院支持。乙在发货人不同意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又说:“我立个收到多少料的据,如果付款人不还收条,则由我负责付款。”该担保的对象仍是收条的取回,提货人自愿加重负担,倘若该一万元的收条的确丢失,发货人据提货人的担保文书向法院主张权利,肯定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理由是:1、付款人可以证明,乙是受甲委托提货或以合伙合同证明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2、在该未收回的收条尽管对发货人存在潜在风险,但是现实的风险并未来临时,发货人的料款已收悉,除了收条未收回外,没有受到其他经济上的损失:提货人以重新出一车料子的钱担保购料付费的收条的取回,严重不合情理。所以发货人得以付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来取得法院对收条并收回事实的确认。

五、提货人再以情况紧急为由,可以将自己押在发货人场所担保,请求放行车辆,期求发货人融通。在放行的情况下,发货人必须时刻监视提货人的行踪,是免一不留神溜掉,如果发现其期图开溜,可以在实施自助行为后报警;如果其老老实实呆在工作场所,则在付款人与提货人分离是基于诈骗合谋的前提下,发货人除了因提货人留下取得债权存在的证明外,将无故承担赊欠建筑材料给不相干的对方的冤屈;而若寻求司法救济,合谋人又可自救,而且不显有意诈骗一丝痕迹。而若出具的收条不能收回,且被甲转让给第三方,或因遗失由第三方收存,则当第三方在经历较长一段时间后凭条向本人主张权益时,则本人该当如何处理?本人可以报案称第三方意图诈骗,或由第三方向法院主张权利,声称该条并未继受取得,是在其付款后直接发货人直接交付与他的,即使袁某帮助立据人即本人举证,但又如何证明此据就是那据,本人又如何寻觅那甲乙二人来帮助,因为他们不是故意就是严重过失。再者,发货时间是927日,而928日的收条表明立据时该合同尚未履行,所以发货人在时间上的一点误差将导致举证难度的加大及法院采信可能的下降。

六、混合料成品具有时效性,不必担心因拒绝发货将承担可能的性能下降风险。

付款人甲无奈驰车到达我工作场所后,说;“如果我工程不在附近,你拒绝发货,材料失效怎么办?”我说:“风险由你们自担,原因是乙要求购料,并指定装入同来的车辆,但乙不是付款人甲,也没有发货人出具的收条,也未缴纳现金,所以如果超过时效,你不承认委托他,则由乙承担风险。如果他的提货行为,代表你的提货行为,则拒绝发货是因为你自身的过失赞成,你在即时交易的情况下,基于防范的原因要求我出具收条,但你在收货时却以不适当的理由不提供,还期望对方寄以信赖。凭条付货是交易常规。”甲哑口无言,钻进轿车走了。

综上所述,在同伙购物情形中,如果提货人不能出示付款人处的缴款凭据,则不管他的理由如何通情达理,如何信誓旦旦地保证,发货人切莫轻易寄以信赖而放松警惕。一旦放行货物,则无端可能存在因错位形成的不可否认的事实,即提货人27日提货但未付款,发货人需要付出追索的劳动,付款人凭据证明28日付款凭据证明与提货人采购没有因果关系,要求发货人履行合同,发货人将不得不哑口无言。因此,在错位受领中,发货人一定要恪守交易结束绝不留自己对他人负有债务的凭据或证明在外,这是审慎交易的基本原则。

事后,本人查阅司磅室提货人对数量的确认签字,乃为柳某,并非其所述施某,再质询袁某,袁某竟称与乙只是熟识关系,并不知其姓名,施某是付款人甲。如此,我万分庆幸没有掉入无端的为一万元收条没有收回的惶恐不安或者可能性诈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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