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采取一次性方式亟待改革
——司法考试一年两次,合格采用两个标准
□ 盐城shl-805[原创]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2008年司法考试分两次考的模式已经初步定了》的文章,文中称:“法律界形成了如下较为一致的观点,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试的方法并不科学,无法准确试出考生的能力;考试次数以两次甚至三次为适当;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对于该文观点,笔者颇为苟同,但就笔试模式上,笔者提出如下思考,与法律界人士及该文作者商榷:
一、司法考试笔试在一年中应分两次,每次均仍考四卷为宜。
如果国家司法机关既同意考试次数一年分为两次,也同意既要笔试也要口试,但是在上半年安排笔试,下半年安排口试,岂非该文作者的改革初衷全变味了?参加司法考试者不仅没得到实惠,反而增加了笔试以外的负担,增加了考试费用与精力支出。笔者以为,国家司法机关考虑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会有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这个过程通常应是循序渐进的,以避免校枉过正。所以,在假定笔试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如何使笔试通过方式更合理,更能考出考生的综合素质来,是值得研究的。
即使法律界以外的人士大抵都知道:“司考是天下第一难考!”难在何处,一是门类庞杂且不断推陈出新,昨天牢记的东西可能就会成为明天吸收新知识的障碍;二是一次性全面测试相关法学知识,以总分定寇雄,否则推倒重来。分析其难,实质是由司考一次性方式决定的,如果可以将一次性考完的课程分为两次来考或经过两次通过,则考生就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专攻,并得以深究其髓;即使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在充裕的时间面前,细读、研读、深究法理也就游刃有余了。
现行的职业资格考试基本上都是一年一次考试,当年成绩仅延至下年有效,即采取两年内通过考试法。比如安全工程师考试、一二建造师考试等。但这些专业的考试比之司法考试之难度,实在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因此,将司法考试采取在两年内通过,而不是一年内必须通过否则全部成绩作废,是很必要的。但是,国家近年法律法规更新的速度实在太快,在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下一年,要再全面对学过的知识及未学的知识都过一遍,实在不易。在一年中如果安排两次司法考试之笔试,对应考者提前通过司考,将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采用一次性通过与两次考试通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司法考试通过的标准。
由上,关于司法考试之笔试,可以这样设计:一年安排两次司考,考生每次仍考四门,即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及试卷四,某一学科归属某试卷号测试范围不变;但在一定条件下,上次的单卷考试成绩在下次有效。如此,即存在对每一卷合格标准的规定,我之以为,为90分最宜。即,如上半年某人各卷分别考85、95、72、102,总分354,按近几年的分数线来看,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应全部重考;下半年其若分别考92、87、90、88分,总分357分,仍不能达到360的线。如果该同志这次尽管没有达到分数线,但这次未达到单科及格的卷,在其前一次均达到单科及格的,应视为该同志对每卷的知识掌握较好,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应审查认定其司考合格。进一步说,某同志在这次司法考试中,无论一次性四卷总分达到规定的分数线,还是虽然未达到总分数线但是此次单科未合格的卷,在上次考试中均达到合格,该两种情况均认定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若采取上述认定通过方法,无疑会较大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但这种方法会否潜在降低录取质量呢?以上例,试卷二首次考95分,再考87分,尽管第二次未达合格分数,但该同志首次能考到95分,应是他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体现。任何一个人对于同一个问题在不同阶段会不同的认识、或者一时遗忘所学甚至有相反的思考,是正常的。就象一个十年前高分通过高考的人,你让他对原学知识充分再学一遍,然后让他现在考与原来同样的一份试卷,他完全可能考出比原来低得多的分数,我们能因此说他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素质比原来下降了吗?应该说不能。
就目前的法律工作者从职情况来看,一方面,国家以非常苛刻的条件提高从事法律工作的门槛,一方面,法律服务事务所里高中、初中学历的法律工作者在与正规的律师队伍竞争,他们以代理诉讼为职业,但并不受法院禁止,在法院、检察院内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及部队转业安置的也有很多。所以,从总体上来说,国家司法机关不存在使司法考试为第一难考是为了法律职业者总体素质及职业环境总量改善的意图,他们中的很多人还在很顽固地为了部门利益,试图最大限度地延长被日新月异的法律专门人才淘汰出局的时间。偏执一点说:“若非适应依法治国,国家司法机关实不愿懂法的律师多得使行政处处受人监督,法院被律师以法律左右而失去了‘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
当然,害怕律师队伍的素质有所下降,存在善意的情况。为迎合这种情况,其一,可以追加“认可上次单卷合格成绩,以本次总分不低于分数线的5-10%为前提”,假如分数线为360分,你考了300分,但有两卷畸高,有两卷畸低,则即使你畸低的两卷在上次都合格,上次的成绩也不予承认;如果确定不得低于总分的5%,则这次你的总分必须348才能认可你上次单卷的成绩。其二,可以参照现行的设立A、B、C证的事实,把本次总分未达分数线但经审批通过的人员授之以较低的一级,如此,他也当其乐融融,绝无异议的。允许这些人通过考试,大抵不会比大多数法律事务所的人的从职水平低劣。其三,或者要求法律服务所的人从业资格化,至少达到虽未一次性通过但结合上次成绩认定通过的程度。如此,将这些次于分数线的人逐步替换进法律服务所,也就完全化解了认可这些人通过会降低录取质量及职业能力的质疑。
三、一年一次考试若不变,通过方式及题型结构因单一化,并不符合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习惯与认识过程,亟需改进。
参与司考的人员第一年差几分,第二年还差几分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造成了司考大军一年一年猛增,网上有文章说,2007年国家司法机关的考试收入达4000万。如果一年改为两次,则其收入更高,对该费用的管理与支出因其巨大,势必因舆论的反复质疑,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不加以控制。从此方面来看,一年改为两次,国家行政机关存在不主动、消极观望的因素,企望保持原状,连同报名收费的管理方式。所以,尽管有人以知情者或小道消息的角色在网上发出:2008年司法考试分两次考的模式已经初步定了!笔者仍然感到不可信,如果分两次,那么国家司法部早该发出消息,公布上半年的开考时间,好让考生们有所准备;眼看再有一个月不到就到新年了,国家司法部对一年改两次的反应仍如休眠一般,所以一年两次在2008年希望渺茫,倒是企求按惯行的一年一次、两年内通过,更现实些,再保留一点司法考试录取固有的特点,兼采用当年内总分达标通过的方式,对所有考生无疑是一大福音。
至于“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应当是确定考试次数、通过方式继后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笔试的总量不变,却增以口试,有点没事找事;如果单论笔试,客观题削一些,主观题增一些,包括分值比,应是妥当的,但我们说客观题做得好,未必就反映了该同志的法理水平,是基于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由认识不深入到不断深入的过程,以急就章的方式让司考人员仓促地判断答案正误,并不符合工作实践与思维常识,也不符合逻辑习惯。
在主观题中局限于不借助有关书籍对有关知识进行考察,与工作习惯是大相径庭的。即使法官通过了司法考试,纯粹依靠记忆来作出断案结果,也是难见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他往往也会翻开书籍再研究,以防错判。而就维权者来说,也总是基于直觉对法的一知半解,在感到权利被侵犯时,为维权取得胜利,才去系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从这方面来说,主观题应增加对具体案件的法理探究及语言逻辑、法律思维方面的测试或考察,众所周知,一个懂法却不懂舌战的人往往因强调原则而缺乏灵巧,包括技巧,而处于弱势,或者有理的、真实的东西却不被法官采信。对于这种测试或考察也可以结合口试的意见,通过口试方式解决。对于本次司考总分未通过,但本次单卷未通过的在上次(指国家安排过的紧邻的一次,而非限指特定的人参加的上一次)均通过的对象,可以增加类似的测试内容,司法机关在授予其通过资格时,将更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针对现行的一次性考试通过的司法考试模式,其改革用一句话来概括,最宜就是:“司法考试一年两次,两次通过,合格采用两个标准”。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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